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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度平湖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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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大队)、下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行为,着力提升监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印发《2017年度平湖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计划》,请各单位认真落实贯彻执行。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320

 


2017年度平湖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以及入市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行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依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市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局2017年度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监督检查计划。

本计划所称监督检查,指本局及派出机构,按照年度计划和工作需要,组织监管人员依法对相关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执行各类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实施督促指导、引导规范、行政约谈、立案调查等执法服务行为。

一、监督检查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和双随机飞行检查,有因检查和飞行检查按照工作需要开展,其检查计入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管频次实现全覆盖,每年至少一次;重点食品批发单位、500平米以上中大型食品零售单位每年度不少于一次;其他重点食品种类、专营(卖)店等食品经营单位乃至小食杂,则依照国家总局规章、省人大条例、以及省局嘉兴市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检查:指针对生产经营者的常规检查事项,由业务科室、辖区所(分局)按照事权划分,组织网格监管人员按年度计划实施。

(二)特定有因检查:指上级部署交办或按照举报投诉线索等,针对特定的对象、品种或特定区域,由市场监督稽查大队或辖区所(分局)按照分级管理要求或具体实施方案实施。

(三)双随机飞行检查: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突击检查,由局统一组织开展,并抽调骨干人员分组实施。配合省局和嘉兴市局来我市辖区内开展双随机检查、飞行检查、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和监督评审。

三、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取得登记的食品或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农产品上市销售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

四、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年内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对企业内往年已经取得资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和食品加工小作坊

1.开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和食品加工小作坊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针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核查。

2.“双随机”侧重于对企业生产环境、食品原料、添加剂使用、回收食品处置及被查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暗访调查。

3.组织开展上级布置和本市制定的各项专项整治行动。

4.按照本级食品生产单位抽检计划,对食品生产单位开展监督抽检;配合做好上级计划的各类抽检。

5.随机配合做好上级以异地交叉检查、飞行检查、现场监督评审方等各类式进行的各类检查。

(二)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1.按要求完成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检查。

2.继续做好省局委托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相关核查、抽样工作。

3.加强对批发企业、美容美发单位、药店、网络销售等重点单位和重点领域的监管。

4.紧密结合日常监管及专项整治工作,以问题为导向,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检。

5.着力推进我市“民生共享”工程,开展保健食品宣传进社区系列活动。

(三)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

1.深入开展农产品快速检测体系建设与农产品全程追溯体系建设。

2.稳步推进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和农产品质量合格准入工作。

3.组织开展上级布置和本市制定的各项专项整治行动。

4.组织开展本市农产品监督抽检,配合上级完成抽检计划。

5.对集中交易市场主办方和取得登记备案的农产品销售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四)流通环节食品、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管

1.严格落实主体准入制度,依法开展各类经营业态的现场核查工作。

2.深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完善“一票通”等书式追溯台账,鼓励引导批发单位、大型零售商、特殊商品经营者建立电子追溯体系。

3.开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上级布置和辖区内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各项专项整治行动。

4.组织开展本市流通领域食品监督抽检,配合完成上级抽检计划。

5.依法对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和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食品经营者开展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结果

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自身职责依法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上述监督检查结果、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检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将依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开,及时录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失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通报主管单位或金融机构等其他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食品监管部门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抄送: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平湖市人大办、市府办、政协办、市食安委、商务局、经信局,各镇(街道)食安办,餐饮行业协会,何健副市长。

 印发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3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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