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湖市海域“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协调小组文件
平海协〔2017〕2号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平湖市海域“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平湖市海域“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协调小组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
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
决定》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一、深刻领会《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浙江是海洋渔业大省,浙江渔场素有“东海鱼仓、中国渔都”的美誉。但由于长期以来粗放型发展方式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渔业资源衰退十分严重。2014年,我省全面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了“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取得积极成效。2016年出台的《决定》,是以地方人大专项决定形式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在全国范围尚属首例。《决定》焦聚当前违规禁用渔具整治这个最大“难点”和“痛点”,补齐了违规禁用渔具取缔,以及对幼鱼滥捕、滥销、滥用等监管无力、执行困难、制度真空等“短板”,它的出台使得幼鱼保护从捕捞环节延伸到市场销售和加工领域,从单个部门负责扩大到多个部门联管,从政府单向管理转变为政府、社会和群众协同治理,这是“依法治渔、依法兴渔”的创设性体现,更是“合力治渔、群力护渔”的有力保障,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市海洋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更上一层楼。
二、准确把握《决定》的主要内容和目标要求
根据我省渔场修复振兴工作推进实际,《决定》其主要内容就是选取了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等六种常见主要种类,作为重点保护品种。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针对上述主要种类,制定了一定期限内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决定》明确要求捕捞渔船(包括休闲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及本省关于海洋捕捞渔具及捕捞方法、禁渔区及禁渔期、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幼鱼比例限量等规定。大中型捕捞渔船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渔捞日志》,收购、转载渔获物的捕捞辅助渔船应当如实填写《转载日志》。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带回的保护品种幼鱼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装载渔获物重量的百分之二十,其中灯光围敷网作业带鱼幼鱼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的规定。禁止在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大排档等餐饮场所销售未达到当年最小可捕规格的保护品种幼鱼。为切断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产业链,海洋伏季休渔起始之日起七日后至首批捕捞渔船结束休渔正式开渔之日止,禁止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虾蛄等八种海洋捕捞冰鲜或者活体水产品,从源头减少对海洋幼鱼资源的破坏。
三、推进海洋幼鱼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贯彻落实“双减”任务。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问题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文件精神,完成省下达平湖减船减产任务指标:到2020年,平湖市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船数、功率数和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分别控制在294艘、9297.0千瓦和435吨以内,海洋小型渔船及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报农业部核准后下达。“十三五”期间,平湖市共压减海洋捕捞渔船72艘、2010千瓦,其中大中型渔船48艘、1643千瓦,小型渔船23艘、365千瓦,力争到2017年底全部完成压减海洋渔船任务,鼓励超额完成压减渔船任务。(责任单位:海洋与渔业局、独山港镇、乍浦镇)
(二)严打涉渔“三无”船舶。巩固涉渔“三无”船舶整治成效,建立健全涉渔船舶建(修)造企业定期巡查机制,加强涉渔船舶建(修)造监管,有效预防非法建(改)造渔船行为;组织实施常态化的清港、海巡联合执法检查,密切追踪外逃、藏匿“三无”渔船;按照“可核查、不可逆、无水份”的要求,对新发现的“三无”渔船发现一艘、取缔一艘,并实行责任倒查,坚决防止死灰复燃,努力形成“政府引导、海陆联动、部门联动、专群联动”的高压严打态势,从严从实抓好“三无”渔船打击工作。(责任单位:海洋与渔业局、经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独山港镇、乍浦镇)
(三)强化海洋渔船管控措施。加强渔船各环节管理,严格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在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所有渔船必须纳入全国数据库统一管理,加强渔船实时动态监管。加大投入,优化捕捞作业结构,大力推进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培育壮大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鼓励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实施海洋捕捞生产渔情动态监测,完善渔船捕捞日志填报和检查统计制度。严格执行新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固化“以乡镇为单位、村社为单元”的“定人联船”制度。执行国家及我省关于海洋捕捞渔具及捕捞方法、禁渔区及禁渔期、最小网目尺寸、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幼鱼比例限量等规定。渔业、公安部门加大非法捕捞联合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涉渔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确保对涉渔犯罪案件的刑事打击力度。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开展海洋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试点工作,提高我市海域水生生物的数量,修复和改善水生生物种群结构。(责任单位:海洋与渔业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独山港镇、乍浦镇)
(四)全面开展禁用渔具整治。全面实施“滩长制”,建立覆盖沿海海滩的基层监管网络体系和定期巡查制度,划片包干清除滩涂、港湾地笼网和滩涂串网,打造美丽海岸。开展渔船证网大排查,加强进出港渔船携带渔具检查和常态化海上巡查,组织开展“大清网”专项行动,从严查处携带、使用“绝户网”和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行为。分片排摸和动态监管渔具生产、销售厂(点)情况,联合开展打击制销违禁违规渔具专项行动,从严查处制售违禁违规渔具行为。(责任单位:海洋与渔业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独山港镇、乍浦镇)
(五)加强市场环节倒逼管理。落实省人大《决定》关于海洋幼鱼保护市场环节新制度、新要求,形成倒逼机制。落实各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大排档等餐饮场所关于海洋保护品种幼鱼的销售规定。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场内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证明渔获物来源的进货凭证和未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的、市场举办者未查验渔获物进货凭证或者允许没有进货凭证的渔获物入场销售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依法加强对渔获物销售流动摊贩的监督管理。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各镇街道应加强乡镇渔具制售装配点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监督。(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海洋与渔业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各镇街道)
(六)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环保、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全面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核实、建库立档和规范认定工作,建立直排海污染源、入海排污口监测和执法巡查协调机制,定期开展日常监测和执法巡查,严格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行为。全面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确保入海排污口基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入海河流消灭劣V类,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并符合国家“水十条”考核要求。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视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对杭州湾海域关键指标开展连续监测,进一步规范海洋环境公报编制和发布。启动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工作。(责任单位: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发改局、综合执法局、独山港镇、乍浦镇)
(七)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观赏旅游、民宿经济、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以及餐饮美食等与渔业有机结合,进一步拓展渔业功能,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提高渔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渔民转产转业,增加渔民收入,实现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加强转产转业渔民的宣传培训,加大对生活困难渔民的就业帮扶力度,指导规范渔业船员劳动力市场,协助推进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规范用工制度建设。责任单位:海洋与渔业局、人力社保局、旅游局、独山港镇、乍浦镇)
(八)加强幼鱼保护宣传引导。准确把握幼鱼保护决定的立法精神、出台背景、重要原则、具体规定,全面开展幼鱼保护工作的宣传工作,特别要抓好捕捞渔民、养殖场、加工厂、市场经营户“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依法治渔、科学护渔的良好氛围,引导形成“不捕幼鱼、不食幼鱼、不伤幼鱼”的社会共识。(责任单位:宣传部、信访局、海洋与渔业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各镇街道)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是省委、省政府着眼渔业转型、渔区和谐、渔民增收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省人大常委以地方人大专项决定形式在全国范围首次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对推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幼鱼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决定》的责任感、紧迫感,强化责任落实,密切协同联动,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决定》发挥实效。
(二)明确任务。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的具体任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对每项改革任务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本单位本部门落实任务的实施方案。所有分工任务都要提出阶段性时间安排,保证贯彻实施工作按进度进行。
(三)加强督查。市海域“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分工任务,督促检查各阶段分工方案落实情况。继续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通过明查、暗访、核查等方式,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时整改。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公众信访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格局。要加强“一打三整治”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市委、市政府将海洋幼鱼保护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