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平湖市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平湖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现将《平湖市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平湖市财政局
2017年5月9日
平湖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印发
平湖市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金融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平湖市科技支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科技(2017〕10号)精神,设立平湖市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是通过科技支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的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科技支行经平湖市科技金融支持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相关信贷融资服务中产生的损失进行风险补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支行,是指经市政府认定,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机构。首批试点的科技支行为平湖农村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平湖科技支行。其他银行在我市设立科技支行的,经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首期为1000万元,基金规模可根据运作情况适时调整;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充实风险补偿基金。
第六条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组成科技支行风险审核小组(以下简称风险审核小组)。风险补偿基金的代偿和核销由风险审核小组审批。
风险补偿基金在科技支行以定期存款形式存放,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管和市审计局的专项审计。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科技支行应根据存入的风险补偿基金,提供不低于10倍的融资授信额度。
第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对应的融资授信额度用于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单个企业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项目下的科技支行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重点支持对象利率可再下浮。
第十条 科技支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机构和科技支行共同承担。对经追偿后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无担保机构的按照6∶4的比例由风险补偿基金和科技支行分别承担,有担保机构的按照4:3:3的比例由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机构和科技支行分别承担。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企业为经平湖市科技金融支持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五章 代偿和核销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贷款损失,经风险审核小组审定后,按照本办法约定承担比例清算代偿。
第十三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风险审核小组确认,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 申请核销要递交以下资料:
(一)科技支行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风险审核小组或市财政局要求补充的资料。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科技支行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六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由科技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政府财政补助项目。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科技支行要按月向风险审核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和管理情况、风险补偿基金的代偿情况;市科技局要定期更新维护支持企业名单;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金融办要定期对风险补偿基金运作进行监督,不断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