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现将《平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奖励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和《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科技奖项的申报及获奖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作相关调整。
二、《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奖励办法》共6个部分,34条内容。分别涉及总则、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奖励推荐与评审程序、奖励荣誉和奖金归属、奖励监督与违纪处理及附则。
(二)具体内容
一是奖项设置方面。为突出奖励我市科研成果项目,仅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种奖项,奖励我市在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规定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不超过20项,奖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7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
二是评奖条件方面。包括符合具体条件的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重大技术发明类项目,技术开发类项目,社会公益类项目,工程类项目及软科学类项目。以上项目均为五年内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并已获得科学成果登记证书。
三是项目推荐方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可由以下单位推荐: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各推荐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开发中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候选对象。同时,在同一年度由同一个人作为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的项目申报数不能超过2项。
四是项目评审方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分为行业评审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经市科技局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候选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市科技局根据候选项目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组织相应的行业专家进行初评。市科技局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初步获奖建议名单,并将初评结果在市级主要媒体平台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召开审定会议,确定最终的获奖对象及等级,并由市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公布。
五是奖励奖金方面。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按照主要完成人贡献大小分享,规定奖金中不少于80%分配给该项目的获奖人员。
六是监督违纪方面。(一)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对评审情况严格保密,有近亲属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评审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反相关评审制度的,应终止其评审活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二)候选项目或推荐单位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技局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中介机构为候选项目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市科技局提请有权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