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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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7〕70-11号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1号建议的答复
王建中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调整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政策的建议》已由市政府批转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5年5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意见(试行)》(平政办发〔2015〕40号)文件,明确了对2013年以来全市生猪退养户转产转业从事高效生态现代农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时间为试行一年。
政策规定,对退养户流转土地发展粮油、芦笋等高效生态农业,并通过村经济合作社租赁经营流转土地10年以上的,给予租赁经营流转面积800元/亩的一次性租金补助。但在实际操作中,正如您所说,有些退养户流转土地种植粮食等传统作物的与村签订合同时期限未到10年(一般为3年),故您提出应从签订租赁合同当年起按实际流转年份每年给予补助的建议很好,既结合实际,又保障农民收益。但目前,我市散户生猪养殖已全部清零,退养户也基本完成了转产转业,相关政策兑现项目于2016年12月已兑现完毕,该政策实际已执行结束,故您要求调整土地流转政策补助条款的建议现已无法办理。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7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