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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湖市美丽乡村建设建筑外立面美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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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美丽村庄建设专项行动组办公室文件

 

平美组办发〔20177

 

 


关于印发平湖市美丽乡村建设建筑外立面

美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美丽村庄建设专项行动组各责任单位

《平湖市美丽乡村建设建筑外立面美化指导意见》已经市美丽村庄建设专项行动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组办公室

2017619     

平湖市美丽乡村建设建筑外立面美化指导意见

 

为规范美丽乡村建筑外立面美化、加强建筑外立面涂饰管理,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建设品位和农村环境总体水平,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建筑外立面美化是指我市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对农村既有建筑物外墙立面进行清洗、粉刷、喷涂、喷砂、勾勒、彩绘等涂饰、控制、改造。

第二条 美化范围包括市美丽乡村风景线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建筑,精品村主要村落、重点村重要节点所在村落内的建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美丽经济项目所在村落及优美庭院等需要美化的建筑。

第三条 建筑外立面美化遵循“应美化就美化,需美化才美化”的原则,原有建筑外立面干净整洁的、与周围环境协调的,可不美化;采用面砖等饰面材料装饰的建筑外立面应进行清洗。

第四条 建筑外立面美化用色应搭配合理、色彩选择宜平稳、不宜过多、反差不宜过大,以浅、暖、淡色调为主,总体呈现江南水乡“粉墙黛瓦”风格。除标志性建筑外,不宜强化单栋建筑个性,相邻建筑物外观用色应协调统一,避免采用深色调或拼色过多过花,成片改造区域整体风格宜协调和谐。

第五条 建筑外立面美化应进行总体美化设计,设计前设计人员应对既有建筑进行现场踏勘、调查。美化设计应注重美化工程与周边环境、相邻建筑的整体协调,包括立面色彩、建筑风格、材料材质过渡、衔接、平衡等。

第六条 建筑外立面美化坚持先设计后施工,设计方案由镇街道美丽村庄办组织论证,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涉及市级风景线、精品村的,市美丽村庄办参与论证、审查。设计方案需明确施工工艺、施工要求和工程概算。

第七条 美丽乡村主入口、重要节点的建筑外立面美化,可在涂饰的基础上适当彩绘,提升美化标准,彩绘建筑一般以村落组团建筑数的20%为宜。彩绘内容以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地方特色、乡愁记忆、民俗民风为主,主题健康向上,形式美观大方。

第八条 建筑外立面美化应与原有建筑形式相结合,重视建筑物轮廓、阳台、门窗、屋檐等细部,兼顾院落、围墙,综合考虑美化效果,建筑整体“简洁、明快、大气”。

第九条 建筑外立面可适当增加一些装饰线条、图案以丰富立面效果。外墙转角、门窗、檐口以线条勾勒;墙面可增加腰线或横(竖)线条分隔;围墙增加图案、坡顶或粉刷压顶线;勒脚部分泛水宜用深色调,建议高度50cm80cm

第十条 建筑外立面美化区域内的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管线等设施设备,特别是临街沿路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图形标志、霓虹灯等涉及街容路貌的建议一并整治,各类附属物应安放在隐蔽部位,不宜设置在临街沿路一侧。

第十一条 建筑外立面美化应和小城镇、村庄环境整治以及优美庭院创建相结合,特别是对比较新的建筑、不需要涂饰的建筑,建议将乔、灌、藤本等植物及庭院小品引入建筑周边环境,并结合花卉、盆景,以营造生态优美的农家院落和景观节点。

第十二条 建筑外立面美化涂饰步骤。一是清洁。清除表面污垢、污渍及其他杂物。二是找平。水泥砂浆找平表面不平整的缺陷。三是干燥。墙体、饰面基层干燥后方可涂饰面层。

第十三条 建筑外立面美化建议使用色泽稳定、质感强、耐久牢固、性价比高的中等偏上价位的材料。涂饰应均匀、一致,各层涂饰材料结合牢固,以防出现变色、褪色、脱落等现象。

第十四条 为保证美化质量和效果,当建筑原有饰面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按要求进行维护处理。

(一)饰面有风化、酥松、空鼓、开裂或剥落现象的,应进行修补、加固或重新粉刷。

(二)饰面有生长或废弃附着物的,应予以清除。

(三)饰面有渗水现象的,应进行防水抗渗处理。

第十五条 当建筑外立面为面砖、马赛克等饰面材料,需要进行涂饰时,原饰面材料宜凿除,重新粉刷,再进行涂饰;如不凿除原饰面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对原饰面材料进行面层处理后,再进行涂饰。

第十六条 建筑外立面美化不得破坏原有建筑墙体保温层,应做好相关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建筑外立面美化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清洗、涂饰提倡使用新型、环保、绿色、生态材料,施工过程中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建筑外立面美化应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教育,规范用电和搭设脚手架,施工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十九条 始建年代久远、保存较好、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的传统民居、公共建(构)筑物,要加强保护,破损的按原貌整修,做到“修旧如旧”,整修方案须取得规划、文保等部门许可。

第二十条 布局杂乱没有保留价值影响观瞻的破旧建筑、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等应予拆除。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项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胡水良主任、钟伟华常委、胡志梁副主任、沈志凤副市长、俞明祥副主席。

平湖市美丽村庄建设专项行动组办公室               20176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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