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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平海渔〔2017〕10号
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船
交易管理的通知
沿海各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为加强渔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船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3〕5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平湖实际情况,现将海洋渔船交易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船买卖过户
(一)县内购置。应提供渔业船舶县内购置审核表(经相关方同意)、渔船买卖过户第三方公证、原渔船船舶证书等相关材料,办理渔船买卖过户手续。
(二)跨县购置。应提供买入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要求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文件、渔业船舶购置审核表(经相关方同意)、浙江省渔船交易中心出具的渔船买卖过户合同、原渔船船舶证书等相关材料,办理渔船买卖过户手续。
(三)外籍渔船不得转入本市。渔船补齐功率的除外,买入时买入方须作出承诺。
二、擅自更换主机扩大主机功率已功率备注的渔船,除原船主身故继承外,不得买卖过户。若确需买卖过户的,可采取以下二种方式予以处置,处置完毕后再按渔船买卖过户相关要求,办理渔船买卖过户手续。
(一)更新改造。以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功率相匹配的主机提出渔船更新改造(更换主机)申请,待批准后,进行更换主机更新改造。
(二)补齐功率。通过并购方式解决船网工具指标,补齐功率缺口。
三、渔船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渔船财产抵押等情形的,不得买卖过户。
四、已享受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转产转业)的,包括公司法人、股东,不再受理其渔船买入业务。
五、严禁渔船异地挂靠。
六、严禁伪造、变造、买卖、涂改、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等各类渔业船舶证书。
请沿海各镇广泛宣传,认真落实。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