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各科(室、队、中心),各镇(街道)安监站:
现将《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湖市安监局
2017年2月6日
附件:1、全市安监系统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
2、全市安监系统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3、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方式,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16〕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方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安。结合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序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确保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推进,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主动公开、及时更新随机抽查程序、事项、结果等信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协同推进。建立完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数据,与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需求相适应,与有关部门执法及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机制
(一)明确随机抽查主体
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监管执法人员。由嘉兴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的随机抽查工作,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公布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并根据人员调整或行政执法资格证取证情况及时更新。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
(二)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突出将矿山、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船舶修造或者拆解、有限空间、液氨制冷、喷涂作业、职业病危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等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列入随机抽查的对象,并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形式予以公布。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及时公布本辖区内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更新。
(三)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等内容,形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制定依据实行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人员应根据要求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表,检查表的内容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制作,原则上不得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建立“双随机”抽查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是指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通过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抽查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要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实行“双随机”抽查。在特定时期,针对指定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部署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的,以及群众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隐患整改情况确认等,需要对具体、特定对象实施的检查,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五)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随机抽查比例为100%,其中县级安监部门每季度至少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市级安监部门每半年至少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二重点一重大”等重点监管监控的企业,每年随机抽查比例达到100%;
对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金属冶炼、船舶修造或者拆解以及使用或产生可燃爆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企业,有限空间、液氨制冷、喷涂作业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0%,并逐步提高抽查比例。
除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二重点一重大”等生产经营单位外,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四、随机抽查工作流程
(一)抽取监督检查对象。市、各县(市、区)安监局在进行监督检查前,根据监督检查要求从公布的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本次监督检查的对象。
(二)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市、各县(市、区)安监局按照随机抽取的监督检查对象,从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每一组执法检查人员一般由具备执法资格的2名(含)以上人员组成。
(三)实施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人员要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和同类对象的不同特点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表,检查表的内容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制作,同时按照一企一档、一案一卷原则,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执法档案。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增减、篡改和销毁档案和卷宗材料。
(四)实现抽查成果综合运用。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引导推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尊法守法。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按规定纳入社会信用记录。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反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与诚信等级分类管理的要求,明确细化辖区内推进随机抽查工作的任务和步骤,层层抓落实,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严格落实“谁抽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双随机”抽查的监管执法效果。
(二)注重宣传培训。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充分利用报社、电台、微信、微博等途径,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能力,逐步完善随机抽查的执法模式和方法。
(三)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定期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扩大随机抽查的影响面,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强化廉洁自律。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不得妨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徇私枉法和营私舞弊。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