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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平海渔〔2017〕17号
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平湖市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平湖市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平湖市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
平湖市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湖市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基层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通知》(浙财农〔2017〕58号)、《关于做好2017年基层渔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海渔科函〔2017〕3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层渔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示范基地遴选工作。
第三条 示范基地按照“一次遴选、两年建设”的原则,每两年遴选一次,按照评审结果,对上报基地进行排序,根据当年度建设任务,择优选择列入建设计划。
第四条 对第一年年底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示范基地予以摘牌,第二年根据建设任务,依次递补列入建设计划。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地权属清晰,持有合法有效、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权证或拥有自主产权。
第六条 基地有区域性试验场地,开展品种、技术、设施、设备、产品等试验示范,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配套。
第七条 具有一定规模,基地面积不少于50亩。
第八条 基地主要负责人为示范基地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实施建设方案。
第九条 有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生产、销售、用药“三项记录”完整;严格按照标准生产,三年内无违法记录。
第十条 有一定的技术引进、集成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定期与专家开展技术攻关活动;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服务。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申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开展实地核查,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四)研究确定的拟认定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示范基地统一树立“全国渔技推广试验示范基地”标牌。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按照计划开展设施设备建设、先进适用技术试验示范、培训观摩等,并自觉接受镇街道、市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镇街道、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基层渔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年度验收(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列入建设计划、验收合格的示范基地,根据建设规模和内容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摘牌、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并公示。补助资金从基层渔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