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现将《关于调整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以及《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平政发〔201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作相关调整。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框架。包括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的调整、完善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对被征地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处理等。
(二)具体内容。
1.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的调整。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不再按照选择房屋性质来区分缴费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缴费标准,计划通过几年时间过渡逐步将缴费与职工养老保险并轨。待遇标准统一提高为700元/月,即从原来选择自建房的待遇标准从630元/月调整到700元/月;选择公寓房的待遇标准从660元/月调整到700元/月。同时,确定了今后的调整机制。
2.提高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1~16周岁从原来每岁800元提高到1000元,16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段从原来13000元提高到20000元,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从原来12000元提高到18000元。
3.关于完善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明确了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明确了被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后有接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足5年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增加了被征地时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后未接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
4.对被征地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处理:允许符合条件而未参保的被征地人员补办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明确了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措施。考虑到被征地人员的各种因素,补办基本生活保障将不限制办理期限,符合的被征地人员如有意愿和条件可随时办理,其缴费标准和保障待遇按照办理时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