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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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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粮食局 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 |
平农经〔2017〕13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平湖市粮食生产
贷款贴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17〕52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政银担协同优势,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平湖市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粮食局
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
平湖市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充分发挥政银担协同优势,放大财政政策扶持效应,有效破解制约粮食生产资金矛盾和融资难题,促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稳定粮食生产,解决规模种粮主体“贷款难、贷款贵”等难题。
第二条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是以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为对象,由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组织实施,用于支持和改善对新型种粮主体的金融支持和服务的专项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方式、期限利率、额度和用途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主要包括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且全年稻麦作物面积(含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申请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主体必须在市农经局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范围内。
第四条 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以新组建的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信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8%),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省农信担保机构与省农信联社、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等合作银行共同设立“浙里担·粮农贷”粮食生产贷款专属产品(以下简称“粮农贷”)。
第五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以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 贷款期限及利率。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原则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三章 贴息贷款程序
第八条 贷款对象的确定。市农经局根据省级规模种粮补贴和旱粮种植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合作银行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如需选择“粮农贷”的种粮主体,合作银行会同省农信担保机构再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第九条 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借款人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平湖市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合作银行根据本实施细则,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第十条 贷款管理。合作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当年12月底前编制《平湖市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见附件2),报市财政、农业、粮食部门会商审核。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有合作银行与省农信担保机构按约定的方式,共同做好贷(保)后跟踪管理。对发生贷款逾期导致代偿的粮食生产主体,其今后一段时期按规定可以享受的种粮补贴资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直接划拨用于偿还贷款。
第四章 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拨付。省财政根据当年资金预算安排和各地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将贴息资金提前预拨,次年再据实进行结算。相关部门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年度贷款贴息工作总结及贴息资金使用支出情况报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种粮主体按规定要求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由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贴息时间自当年12月21日起至次年12月20日止计算。如跨年度贷款,贴息以贷款合同签订年份贷款额度为准。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拨付。贴息资金一年结算一次,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的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经市财政局、农经局、粮食局及合作银行集体会商、公示后,由市财政通过贷款银行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第十四条 资金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会商制度。由市财政局、农经局、粮食局及合作银行建立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会商制度,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细则的研究制订、贴息对象的审核确定、贴息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等。
第十六条 职责分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落实到位和及时发放;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种粮主体发展生产,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并于每年年初向省农业厅及合作银行提供上一年度《平湖市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名单汇总表(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详见附件3),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将电子稿抄送省农信担保机构(zjnongdan@163.com);粮食部门协助做好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合作银行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具体计算及报送等;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指导本区域种粮主体发展规模生产,及时向市农经局提供种粮(含旱粮)面积50亩以上(含)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名单。
第十七条 部门服务。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网络、农民信箱等渠道,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并通过实地走访、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将贷款贴息惠农政策告知到规模种粮主体。合作银行要着力做好贴息贷款的产品设计,编印宣传手册,对贴息贷款的享受对象、优惠措施和操作流程等进行介绍推广,在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办理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减轻融资成本,切实为粮食生产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湖市财政局、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平湖市粮食局、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1日起实施。
附件:1.平湖市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2.平湖市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3.平湖市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名单汇总表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上一年度)
附件1
平湖市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基本信息 |
借款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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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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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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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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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类别 |
o 种粮大户 o 家庭农场 o 专业合作社 o其他 | |||||||
合作社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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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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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情况 |
上年合计种粮面积(亩) |
合计 亩,其中水稻 亩、小麦 亩、玉米 亩、其他 亩。 | ||||||
上年种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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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种粮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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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计划种粮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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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参加粮食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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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规模种粮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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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社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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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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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使用权的耕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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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申请 情况 |
资金主要用途 |
o其它 o 土地租金 o 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 o 购买农资和农机具 o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 | ||||||
申请贷款额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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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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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类别(可多选) |
o 信用贷款 o 政策性担保贷款(粮农贷) o 抵(质)押贷款 o其他担保贷款 | |||||||
资金使用环节 (可多选) |
o生产环节 o加工环节 o社会化服务 o水稻产业提升项目实施 o其他 | |||||||
自筹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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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所填写的申请信息真实准确无误,若有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平湖市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报送单位(盖章):(合作银行) 审核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贷款主体名称 |
生产主体贷款情况 |
应补贴息资金计算结果 |
县农业、财政部门审核 结果 | ||||||
贷款时间 |
贷款 数额 |
年利率 |
贴息起止时间 |
贴息贷款 数额 |
应补 贴息 资金 | ||||
起始日 |
到期日 |
起补日 |
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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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平湖市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名单汇总表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上一年度)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种粮主体单位名称 |
户主或合作社理事长姓名 |
所在县、乡镇 、村组 |
联系电话 |
经营耕地规模(亩) |
粮食总面积(亩) |
粮食 总产量(公斤) |
其中 |
备注 | |||||
水稻 面积(亩) |
水稻 产量 (公斤) |
小麦面积(亩) |
小麦 产量 (公斤) |
玉米 面积(亩) |
玉米 产量 (公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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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粮食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薯类、杂粮杂豆等,或薯类鲜产按5:1折原粮。
2.种粮主体单位名称一栏,为种粮大户的填种粮大户,为家庭农场的填农场名称,为合作社的填合作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