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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规范化档案室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档案工作依法管理,夯实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切实提高档案工作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浙江省档案室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和《浙江省档案局关于组织开展规范化档案室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档案局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规范化档案室审核确认工作,到“十三五”末,全市所有市直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全部建成规范化档案室。具体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单位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其他社会组织。市级机关党政部门和人民团体单位在2017年度必须开展规范化档案室审核确认工作。

二、审核确认依据

规范化档案室建设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省档案局制定的《浙江省档案室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为依据依法开展。

三、审核确认程序

(一)各单位对照《浙江省档案室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附件1)进行自查,填写《浙江省规范化档案室建设检查审核表》(附件2),报送市档案局。

(二)市档案局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组织审核确认,所列15项检查项目全部达标的即通过审核。审核确认工作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对通过规范化档案室审核确认的单位,由市档案局于年底予以发文通报。

四、有关问题处理

(一)与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工作的衔接问题

已获得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以上(包括省一、二、三级及省级合格、良好、优秀)等级的单位,通过时间不满五年的,不需经过重新审核确认,可视同为规范化档案室通过单位,由市档案局予以发文公布;通过时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单位,需由市档案局重新进行审核确认。

(二)不能申报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

1.单位成立不满三年(不包含单位合并的情况);

2.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三年内被市档案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或被予以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申报时间

请各单位于年6月30日前,将《浙江省规范化档案室建设检查审核表》报送至市档案局监督指导科,市档案局将于9月份开始审核确认工作。

开展规范化档案室建设,是浙江省档案局“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也是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实行档案依法管理的基本要求,请各单位对照基本规范内容及评分标准,积极开展自查申报工作,暂时未达到标准的,要认真采取整改措施,创造条件,早日完成省档案局“十三五”工作目标任务。

联系人:莘慕旸   联系电话:85061383

附件:1.《浙江省档案室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初稿)》

2.《浙江省规范化档案室建设检查审核表》

平湖市档案局

附件1

浙江省档案室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初稿)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室工作,提升各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其他社会组织等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应当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档案工作中的人、财、物等问题,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四条 应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明确档案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单位各工作部门及所属机构文件材料、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本单位承办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的资料收集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档案行政部门报备;

(四)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并积极提供档案利用,为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五)负责本单位档案信息化工作,促进档案管理现代化,协助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按照《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规定,按时完成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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