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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暨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领导小组
平渔调领〔2017〕1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
工作的通知
独山港镇人民政府、乍浦镇人民政府,平湖市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暨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31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下发了《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平湖市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海渔〔2016〕37号),启动了我市的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截止2016年底,共拆解减船转产海洋捕捞渔船60艘,主机功率1936.9KW,已完成省下达的72艘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任务目标的83%,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效压减过剩海洋渔业捕捞能力和强度,在完成省定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我市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力度。结合平湖实际情况,现就2017年度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补助标准和实施期限
(一)实施范围:经前期调查摸底,申报的69艘减船转产的海洋捕捞渔船为2017年度减船转产实施范围,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的渔船功率指标(不指备注指标)合计功率为2052.6千瓦。
(二)补助标准: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的渔船功率指标核算减船转产补助金额,补助标准7000元/千瓦。
(三)实施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减船转产渔船的拆解。
二、实施程序
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属地负责”、“先减后补”的方式实施。按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31号)及《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平湖市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海渔〔2016〕37号)确定的工作程序执行。减船转产的渔船拆解应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重新印发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海渔政〔2011〕20号)要求进行。渔船拆解完毕后,及时按有关规定注销“四证”。所在镇政府按照“先减后补”方式,待渔船拆解完成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减船转产补助资金发放给渔船所有人。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时拨付减船转产补助资金。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减船转产工作作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渔民生产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障社会稳定。要建立健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减船转产渔民的教育、再就业等工作,解除渔民减船转产的后顾之忧。
(二)明确目标任务。时值即将进入冬汛渔业捕捞旺季,渔民均准备渔船渔具出海生产。2017年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沿海镇(街道)要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班子,明确时间节点、落实专门人员,迅速开展2017年度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三)加大财政保障。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涉及广大渔民的切实利益,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整合中央、省财政渔业油补转移支付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确保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补助资金按时到位,及时发放。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资金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减船转产工作。
平湖市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暨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