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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朗读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近期,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多发,教训深刻。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餐饮企业使用燃气过程中发生爆炸、爆燃等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平湖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平安委办〔2017〕17号),结合当湖实际,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决定在对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隐患,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进一步落实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对象及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治理检查的对象是全街道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充装。

2)气瓶由具备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瓶体上有清晰的永久性制造标记或制造日期等关键项目,明显部位有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

3)气瓶漆色应符合规定,并有明显的“液化石油气”红色字样;气瓶应按规定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4)气瓶应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单位代号、本次或下次检验日期等检验标志内容清晰,检验次数标志清晰(直径为5mm的检验标记圆孔);不得使用“螺丝瓶”(按老标准生产超过15年使用期限的气瓶)。

5)气瓶不得有以下几种现象:护罩或底座脱落;有变形、腐蚀、破裂、磨损、裂纹等缺陷;遭受火焰或电弧烧伤的痕迹。

6)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更改气瓶钢印或颜色标记和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以及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

7)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8)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9)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10)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11)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12)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用气场所防火分隔应到位;定期清洗排油烟罩和烟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4.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6.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7.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4商业用气的规定。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成立以街道安委办主任、规划建设分管主任任组长,规划建设办、消防工作站、派出所、安监站、服务业办、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街道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消防工作站,由消防工作站专职副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安监站、消防工作站全体网格管理员要与所联村社区搞好互动,督促其落实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主动消除隐患工作进行排摸和检查,并进行梳理汇总上报,工作站对各村社区上报的情况分类处置:对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抄送派出所追究责任;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现场无法提供证照、证照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失效的餐饮场所依法抄送市场监督所进行查处;对餐饮场所存在使用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问题提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移送安监执法等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

1.按照平湖市方案7 月 28 日至8月31日餐饮经营单位自查自纠。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附件1),并于8月31日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街道。

    2.燃气经营单位在8月31日前,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完成检查,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查出的安全隐患报告市规划建设局。

3.街道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所联村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村社区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必要情况下应邀请专家现场检查,特别是深刻吸取周边燃气泄漏燃爆事故教训,不论餐饮场所规模大小,对其燃气使用安全开展地毯式排摸检查,对检查及企业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

   (二)联合执法督查。8月20日至9月20日,街道组织专项治理成员单位会开展联合执法督查,对整改不力或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报请市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全面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任。充分发挥全科网格员作用,运用四个平台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村社区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展对餐饮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坚持统筹兼顾。市场监督所、派出所、综合执法、消防工作站、安监站等部门要加强联动,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督促餐饮企业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未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导致事故发生的餐饮场所,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附件:1.平湖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表

2.平湖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当湖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抄送:市安委办、市规划建设局。

 

附件1

平湖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表

企业名称(盖章)

 

 

经营地址

 

经营面积

平方

 

法人代表

 

手机

 

安全员

 

手机

 

 

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

 

燃气种类

 1天然气     2瓶装燃气

 

专项治理具体内容

检查情况

整改情况

 

1、餐饮场所是否达到以下要求

1.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筑施工消防验收意见书等相关证照。

 

 

 

 

2.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用气场所(厨房)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4.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有充装二维码)。

 

 

 

 

5.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6.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7.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8.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缴费或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瓶装液化石油气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9.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必须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10.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封闭场所内使用燃气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11.燃气管道及设备布置应由专业部门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

 

 

 

 

 

2、是否符合下列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用户不需要填写)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检查人签名:

检查时间

 

 

附件2

平湖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村社区:                填报人:                        

辖区内餐饮场所数量             家,从业人员          人。

 

其中:使用瓶装煤气      家、使用天然气     家、使用燃料油     家。

 

其中:经营面积200平方以上       家。

 

举办燃气安全培训教育     场次,发放宣传资料     份,受教育         人次。

 

专项治理检查情况

企业

自查

自改

情况

自查安全隐患数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自改安全隐患数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隐患整改资金          万元

 

 

部门

治理

检查

情况

组织检查组        

 

 

 

组织检查人员          人次,其中专家     人次。  

 

 

 

检查单位数          家。

 

 

 

发现安全隐患数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已整改安全隐患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隐患整改资金         万元。

 

 

 

移送抄送执法部门隐患单位        家。

 

注:请将本表于2017年9月20日前报街道消防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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