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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湖市农经局(农办)合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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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湖市委

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文件

平湖市人民政府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农办〔201724

 

 


关于印发《平湖市农经局(农办)合同管理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平湖市农经局(农办)合同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7年12月7

 平湖市农经局(农办)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政府合法权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以本局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民事合同,本局为实施行政管理需要订立的行政合同,以及本局因实际需要按照采购流程订立的采购合同,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合同标的金额或违约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

第五条 本局签订的合同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及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合同的订立。重大合同由局长对外订立,非重大合同授权分管领导对外订立,其中涉及合同标的5万元(不含)以下的,可由相关业务科站负责人对外订立,另行授权委托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 订立合同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超越职权。

第八条  合同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约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按照其约定。

第九条 对拟订立的非重大合同,相关业务科站应将合同草案及有关文件报办公室(法制科),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法制审查。办公室(法制科)收到合同草案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

第十条 拟订立的重大合同,在法制审查的基础上,由办公室(法制科)、相关科站、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临时调查小组进行集体会审,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出具《合同会审意见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订立民事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可以预见,约定违约责任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第十二条  凡进入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采购合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同公示。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相关业务科站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办公室(法制科)备案。

第十四条 各业务科站应及时将生效后的合同文本编号、登记、归档。

第十五条 涉密合同需单独约定保密条款和泄密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相关业务科站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重大调整,需要变更或解除(终止)合同的,合同双方应充分协商,由此造成一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补偿或赔偿。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终止)按订立合同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 合同相对人有违反履行合同的行为,各业务科站应当将有关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书面报办公室(法制科)备案。

第二十条 出现合同纠纷时,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谈判,解决合同纠纷。未经主要领导或班子会议授权批准的,各业务科站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的答复或承诺。重大合同出现纠纷应将有关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办公室(法制科),并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合同纠纷确无法协商解决的,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合同订立、变更或解除(终止)后,各业务科站应及时将合同相关资料、合同文本整理后妥善保管。对已履行的合同要及时归档。

第四章            合同价款的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为一次性全额支付或按合同分期付款。支付价款前应通过验收,验收单至少由三人以上单数验收人员签字,确保合同履行到位。

第二十三条 未按合同条款履约、应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或者订立合同未经法制审查的,计划财务科不予办理付款。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业务科站不定期与计划财务科核对,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账务处理,确保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相关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订立或履行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畜牧兽医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7年12月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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