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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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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2018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即单位缴费部分向地税部门申报,个人缴费部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征收期内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单位缴费部分统一以当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征依据,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40%计征;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00%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30%计征。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个人缴费部分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00元的60%,按60%2820元)确定;高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14100元)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公布的本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

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个人申报缴费基数之和,各险种的缴费费率费额具体标准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4%(即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为每人394.80/月);个人缴费费率为8%(即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每人225.60/月,最高标准为每人1128.00/月)。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7%,缴费标准为301.70/月;个人缴费费率为2%,缴费标准为86.20/(企业职工退休后继续由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照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相关办法执行)

(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基准费率为0.8%(即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为每人22.56/月),浮动一档费率为1.0%(即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为每人28.20/月),浮动二档费率为1.2%(即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为每人33.84/月),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5%(即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为每人14.10/月),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5%(即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为每人14.10/月);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即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14.10/月,最高标准为71.00/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公布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月)确定。

1.单位参加公务人员医疗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9.5%(统筹比例7%,公务人员补助比例2.5%)缴纳(即每人409.45/月);单位未参加公务人员医疗补助的,按缴费基数的7%缴纳(即每人301.70/月)。个人缴费费率均为2%(即每人86.20/月)。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即每人21.55/月),个人缴费费率0.5%(即每人21.55/月)。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2%(即每人8.62/月),个人不缴费。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即每人21.55/月),个人不缴费。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参加失业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单位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在职职工。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公布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缴纳(301.70/月)。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86.20/月)。

(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公布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9%缴纳(387.90/月),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四、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执行时间从201811日起至20181231日止。

五、跨年度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企业单位应缴未缴补缴基数为4700/月,费率22%,缴费金额1034.00/月。

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要求

2018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20171225日至2018118日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并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及费用缴纳情况。

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费基数,未及时申报的,按上月缴费基数确定(上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2820元〉确定),以后每月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逐月递增;用人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按申报数额确定。

 

附件:平人社〔2017〕145号,关于2018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

平湖市地方税务

20171225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12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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