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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8〕13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平湖市现代农业
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平湖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平湖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8年2月12日
平湖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湖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关于开展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农科发〔2016〕12号)、《关于做好2017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示范基地遴选工作。
第三条 建设示范基地按照“总体规划、整市推进”的原则,根据当年实际,开展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第四条 对当年度验收不合格的示范基地不予授牌,取消建设补助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地权属清晰,持有合法有效、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权证或拥有自主产权。
第六条 基地有区域性试验场地,开展品种、技术、设施、设备、产品等试验示范,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配套。
第七条 具有一定规模,根据自身基础,按要求设立专家室、检测室、培训室。建设基地签有10年以上的土地协议,确保场所固定且长期使用。
第八条 基地主要负责人为示范基地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实施建设方案。
第九条 有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生产、销售、用药“三项记录”完整;严格按照标准生产,三年内无违法记录。
第十条 有一定的技术引进、集成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定期与专家开展技术攻关活动,年开展农业先进适用技术试验示范不低于3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服务,年开展观摩、培训次数不少于4次。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申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开展实地核查,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三)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四)研究确定的拟认定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示范基地统一树立“浙江省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标牌。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按照计划开展设施设备建设、先进适用技术试验示范、培训观摩等,并自觉接受镇街道、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镇街道、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接受浙江省农业厅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列入建设计划、验收合格的示范基地,根据建设规模和内容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将不予授牌并公示。补助资金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