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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平湖市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
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村社区、企事业:
为认真吸取台州玉环“9·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有效改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努力为党的十九大和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的圆满召开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将《平湖市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当湖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抄送:平湖市消安委办、平湖市消防大队
平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平消安委办〔2017〕44号
平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湖市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
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认真吸取台州玉环“9·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有效改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努力为党的十九大和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的圆满召开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嘉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深化全市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嘉消安委〔2017〕9号)通知要求,结合平湖市消防工作形势,现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平湖市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综合整治,力争实现“4个100%”。即:10人以上居住出租房屋、合用场所、200平方米以上公众聚集场所排查率达到100%,隐患整改率达到100%,消防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消防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二、整治要求
(一)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十项铁规”
1.居住出租房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必须做到完全物理分离,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
2.居住出租房内原则上不得停放电动车,确须停放的,必须做到防火分隔且停放间内电气线路必须套管保护,违反本条要求的,一律强制搬离。
3.居住出租房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违反本条要求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
4.居住出租房门窗上原则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确须设置的,必须增设内部易于开启的逃生口,违反本条要求的,一律依法拆除。
5.居住出租房屋内电器线路必须采用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阻燃pvc管进行穿管保护,违反本条要求,一律抄告电力部门,依法中止供电。
6.居住出租房除厨房外不得动用明火,厨房使用明火必须做到防火分隔,违反本条要求,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拘留。
7.居住出租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顶棚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装修,违反本条要求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
8.居住出租房属于临时性违章建筑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9.居住出租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一律不得出租。
10.重大活动消防安保期间,10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每日晚上9时至次日早晨7时,一律落实专人看守。
(二)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七个必须”
1.合用场所住宿区域必须与生产、经营、储存等非人员居住部分进行防火(物理)分隔。
2.合用场所必须清除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合用场所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
4.合用场所必须拆除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
5.合用场所存在临时性违章建筑的必须拆除。
6.合用场所必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7.合用场所使用明火部位必须实行完全的防火分隔。
合用场所违反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依法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依法强制拆除;违反第六条规定,依法临时查封;违反第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拘留。
(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六个一律”
1.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处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停业。
2.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
3.对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4.对公众聚集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
5.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明火未隔离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
6.对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且公众聚集场所未安装“智慧用电”系统,一律依法顶格处罚。
三、整治步骤
(一)重点管控阶段(即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
各镇街道要结合前期排查掌握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发动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站、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等力量,逐幢逐户摸清居住出租房屋、合用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底数和消防等安全状况,建立排查清单、隐患清册,其中30人以上居住出租房的隐患整治工作,力争在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完成整改,无法按时完成整改的,要落实严管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同时,各镇街道要结合排查工作,所有居住出租房100%张贴消防安全“三个严禁”,100%组织场所负责人、管理人、员工、房东和租户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做到检查一家、培训一家、告知一家,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各镇街道要按照《平湖市党的十九大期间消防安全严管工作方案》上报的领导干部驻点安排表,建立合用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居住10人以上出租房责任清单,严格实行“实名制”管控。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
各镇街道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逐条梳理、逐条交办,对存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要严格按照居住出租房屋“十条铁规”、合用场所“七个必须”、公众聚集场所“六个一律”,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规范用火、用电、用气,整修电气线路,配备消防设施,推动安装“智慧用电”系统等先进技防措施,确保所有登记在册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对未按标准整改,经核查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属于合用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的一律关停,属于居住出租房的一律不得出租。对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单位和区域,要综合采取专项督导、现场办公、书面警示、重点约谈、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手段,倒排整改时间进度。第四届互联网大会召开前,各镇街道要完成70%的10人以上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公众聚集场所隐患整治工作;12月25日前,三类重点场所全部完成隐患整治工作;12月30日前,各镇街道要对本地区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并将总结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仲旭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公安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公安、建设、文化、综合执法、商务、旅游、市场监管、新居民、供电、消防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由市消防大队徐培甡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建立整治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员,实行挂图作战,确保做到“五个到位”,即:整改措施到位、整改资金到位、整改进度到位、督办责任到位、复查销案到位。
(二)形成部门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三类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重点打击居住出租房和合用场所电瓶车停放、物理分隔等违法行为,加大拘留、查封等各类案件办理力度;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违法违章建筑的督改力度;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违章建筑的拆除力度;新居民管理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培训作为相关证件办理必要条件,督促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供电部门要为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内用电线路改造提供专业支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对不配合整改行动的单位(个人)停止供电;文化、商务、旅游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开展本行业管辖公众聚集场所的检查,督促落实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同时,消防部门要加强整治工作业务指导,切实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隐患整治工作。
(三)强化督导问效
10月中下旬,市消安委将结合“百人进企除隐患”第二轮督导工作,把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市督考办将三类整治场所作为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强化隐患跟踪督办,督促工作落实。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镇街道作为此次整治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和责任单位,市消安委将定期对整改不力未能完成整治任务的镇街道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约谈或通报批评。要加强火灾事故问责,严格落实《嘉兴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凡是发生亡人和有影响火灾事故的,除严肃倒查追究单位主体责任外,属于排查不到位的,严肃倒查追究排查人员责任;督改不力的,严肃倒查追究督办人员责任;监管不到位的,严肃倒查追究监管人员责任。
附件: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十项铁规”释义
附件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十项铁规”释义
1.居住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采用不燃烧体隔墙砌筑至楼板底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设置门窗洞口相互联通,并应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2.居住出租房内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存放电动车。可在出租房内设置直通室外的单独停放间,停放间应与出租房其他部位采用不燃烧体隔墙砌筑至楼板底部进行完全防火分隔,停放间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
3.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或设置库室。
4.居住出租房所有外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确需设置铁栅栏的,应增设内部易于开启,且开口面积不小于0.8m×0.8m的逃生口,房东和承租人应承诺平时不得上锁。
5.居住出租房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暗敷或者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
6.居住出租房使用明火区域只能限定在厨房内,且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
7.居住出租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不得使用木板、布料、夹心泡沫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分隔。
8.居住出租房属于临时性违章建筑的,由各级消安委办负责抄告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9.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10.重大消防安保或重要节日期间,10人以上的出租房的出租人每晚11时至次日5时,每2小时进行一次巡查,重点检查电动车是否违规停放或充电、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是否有效好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电设备是否断电关闭、是否有遗留火种以及是否存在其它异常情况。
注:合用场所按消防安全“七个必须”有关要求参照执行。
平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