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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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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及《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街道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按照平湖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街道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当湖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845

 

  抄送:市环保局。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发〔201839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30

 

 

 

 

 

 

 

平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指导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平湖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各类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

普查对象为全市范围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以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普查单位初步名录,组织开展入户清查工作,经筛查后形成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依照名录库组织普查。

1.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

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和医疗废物焚烧厂、高温蒸煮厂、化学消毒厂、微波消毒厂等)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普查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

5.移动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

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其他

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经平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普查对象划分为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三类。其中:固定源通过发表调查获取普查对象活动水平基本信息,结合实际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综合核算污染物排放;分散源和移动源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整体活动水平(强度)信息,结合抽样(典型)调查分析获得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污染排放整体核算。

(一)工业污染源

1.全面入户登记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3.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等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和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1.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通过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用水利、规划建设、农经、治水等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分雨季、旱季开展排水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结果、城镇雨水污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情况,整体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5.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全面调查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污染物治理水平,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公安、交通运输、农经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其中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立平湖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府办分管副主任、环保局局长、统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人武部、宣传部、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经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质监局团市委、水务集团和各镇街道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并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抽调统计、环保、经信、农经等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须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人。

各镇街道要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村(居)委会和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要明确工作人员和联络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力量的作用,落实普查人员和普查经费,全面负责辖区内污染源清查建库、入户调查和组织保障等相关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污染源普查。

(三)部门职责分工

普查工作由平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各阶段工作方案的编制和审议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普查和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1.环保局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工作方案,编制有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汇总、分析全市普查数据,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和结果发布

2.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3.人武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4.发改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5.经信局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6.公安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全市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7.财政(地税)局负责市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8.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9.规划建设局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10.交通运输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11.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市政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12.农经局(农办)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13.统计局负责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14.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15.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在污染源普查过程中部门分工有变化的,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有关部门作相应调整,未明确职责的部门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落实工作任务。

(四)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至20183月底前完成前期准备、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配合上级污普办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总结表彰等工作。

(五)普查培训

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市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和普查培训师资参加国家、省级培训,组织全市普查机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参加嘉兴市级培训,负责对辖区内选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六)宣传动员

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数据管理

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普查机构和普查对象利用普查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普查数据录入汇总、审核分析等相关工作。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普查机构办公场所租用及运行经费保障,办公设备购置,数据采集、处理等设备购置,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表等资料印制、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购买的第三方服务等。

七、普查质量管理

1.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3.各级普查机构要分阶段明确质量控制内容和主体,开展全员和全过程普查质量控制,通过多法审核数据、鼓励信息公开和第三方参与等方式,进一步强化普查质量。

4.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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