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属各部门、科室、各执法中队:
《平湖市综合执法局和交警大队机动车违停联合执勤暂行规定》与平湖市交警大队多轮会商,现予下发。各镇街道执法中队可根据管理需要,结合属地实际,与交警部门协商后参照执行。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28日
平湖市综合执法局和交警大队机动车违停联合执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平湖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强化平湖市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要求,根据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中心城区重点路段市容秩序严管工作协商会议纪要》(2018〔2〕号),并经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平湖市交警大队多轮会商,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平湖市交警大队联合执勤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按本操作规范实施。
第三条 本操作规范所指的违法停车(以下简称违停)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机动车违法停车的条款规定。
第四条 联合执勤人员由平湖市综合执法局和平湖市交警大队各派出若干名管理力量组成,两个部门分别配备相应数量的摩托车用于日常巡逻及查处机动车违停行为。每辆摩托车巡逻人员分别由平湖市综合执法局和平湖市交警大队各派一名管理人员,两名管理人员各自使用本部门的违停采集设备对属本部门管辖区域的违停实施证据采集。一名管理人员在实施违停采集时,另一名管理人员要做好配合工作,做到分工不分家。联合执勤人员如遇管理纠纷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及时上报,两个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派出执法人员快速至现场增援及指导。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行道机动车违停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管辖,其他道路违停由交警部门管辖。同时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违法停车处理相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的规定,以下区域指定管辖:
(一)小区、单位机动车出入口的违法停车行为,由交警部门管辖。
(二)同时侵占人行道和车行道的违法停车行为,由综合执法部门管辖。
(三)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巷弄内的违法停车行为,由综合执法部门管辖;可供小型客车双向交汇的通道内的违法停车行为,由交警部门管辖。
(四)沿街建筑物退让红线范围内的空间的违法停车行为,由综合执法部门管辖。
(五)因道路改造,原人行道、机动车道等变为非机动车道部分的违法停车行为,由交警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