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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综执〔2018〕21号关于印发《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式服装着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朗读

局属各部门、科室、各执法中队: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局制式服装着装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3月6日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式服装着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制式服装着装行为和着装风纪,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穿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在职在编人员。

第二章 制服着装规范

第三条  在职在编人员在下列场合或者情形下,必须穿着制式服装:

(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时;

(二)外出执法办案时;

(三)日常巡查管理时;

(四)窗口办公时;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

(六)参加重大会议活动时;

(七)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或者情形。

第四条 在职在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穿着制式服装:

(一)女性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二)因公出差,无特殊要求的;

(三)进行暗访取证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的情形。

第五条 在职在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穿着制式服装: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二)非工作时间非因工作需要的;

(三)其他不得穿着的情形。

第六条 根据季节变化和工作需要,由局统一明确各季节换装时间,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1周。

第七条 在职在编人员在执法办案、日常巡查管理时通常按照季节着夏季制式长短袖装、春秋冬茄克式执勤服(防寒大衣),参加重大会议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季节统一穿着夏季制式长短袖装、春秋冬常服。在室内办公场所一般不佩戴制式帽。

第三章 制服着装风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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