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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卫〔2018〕78号
关于印发《2018年平湖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有关科室、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融入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方案》要求,制订了《2018年平湖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3月10日
2018年平湖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严格依法行政,积极履职尽责,将“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融入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推动行政执法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18年我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务内容
(一)日常行政执法工作。将双随机抽查的工作方式应用到日常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中,对于《浙江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浙卫发〔2016〕70号)中附件1“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的15类事项,按照双随机方式产生执法对象和检查人员,进行日常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将按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中各专业的《卫生计生执法检查表》(该表格基本以《国家2018版调查制度》内容为主)执行。
(二)特殊事项。相关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等执法检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检查对象性质特殊、数量少或风险较大需要重点检查的事项,如血站、游泳场所应覆盖到全部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覆盖到所掌握的全部单位。
(三)专项治理。对投诉举报较多、潜在风险大、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项和对象,加强执法,可以根据情况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另行制定)。上级下达的专项工作任务,按照其工作方案执行。
(四)国家双随机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2018年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国家卫生计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任务。市疾控中心做好卫生计生监督采样样品的卫生检测工作。
二、任务下达
(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22号)精神,省政府正在推厂应用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双随机监管系统” )。目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检查事项作为试运行事项已导入至“双随机监管系统”。对该2项检查事项,通过“双随机监管系统”抽取产生日常行政执法任务及执法人员。其余事项将逐步导入“双随机监管系统”,在未导入之前暂时使用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进行抽取。
(二)系统管理员在每个单月的第一周内按照全年工作计划(附件1)抽取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国家双随机工作和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任务抽取后,通过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及其APP实时推送至执行任务的卫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人员领取任务后,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
(三)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同一检查对象不同专业的检查应予以整合,探索建立跨专业联合检查机制。对需要做到抽查比例100%的市场主体,应从相应的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卫生计生监管。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根据当地政府统一要求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两库信息动态维护。每个专业要确保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证。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更新。行政执任务产生后,执行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时,由任务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逐级上报;经上级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更换。
(二)强化任务执行效果。收到双随机任务后,执法人员应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前,要确保行政执法文书、资料的齐全,执法用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有效固定保存证据,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实现执法环节全程可追溯,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查处,一查到底,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具体意见,并对落实整改情况做好复查回访工作;涉嫌违法的,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及时做好移送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场行政执法完成后,要将检查结果通过手持移动设备等进行买时录入。
由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对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相关内容进行升级,在升级完成之前,暂不要求检查信息网上录入,检查时执法人员手工填写纸质版《卫生计生执法检查表》,待升级完成之后再进行网上补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减负增效。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指导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联合、随机、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探索将涉及不同专业、不同内容的同一监管对象,实现一次性抽取,跨专业一次性检查。避免重复检查,执法扰民,减轻监管对象负担,提升执法效能。
(四)做好信息宣传和结果公示。要重视與论宣传,积极报送双随机任务执行中亮点工作、典型案例和动态信息。按照《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17〕5号)要求,做好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市卫生监督所在每个双月最后一周前将事项清单、检查结果汇总、行政处罚结果等内容上报局职能科室,由局职能科室统一汇总公示。
四、质量控制
责任科室要加强对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执法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要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中树立执法全过程记录理念,通过制度建设、执法文书、信息系统、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设施、执法记录仪等手段和设备,探索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有效固定保存证据,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实现执法环节全程可追溯,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打击和震慑卫生计生违法违规行为。各责任科室应注重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收集、保存,行政执法文书应按照每任务一档的形式收集,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
五、总结上报
责任科室要做好年度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总、总结、上报工作,相关数据要与网络系统保持一致,并于11月20日前将年度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总结报局职能科室,局职能科室汇总后于11月25日前上报嘉兴市,国家双随机任务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上报。
附件:1.平湖市卫生计生双随机抽查细则
2.2018年卫生计生双随机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平湖市卫生计生双随机抽查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相对人的监管,规范卫生执法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根据双随机要求,结合机构管理职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卫生计生部门依据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层级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对象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职能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随机抽查列入年度执法计划,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 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从本单位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在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按计划定期开展随机抽查,随机抽查事项于每个单月第一周抽取,在2个月内完成执法检查。有关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检查记录报责任科室。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按照“谁负责、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组织实施随机抽查的责任科室要及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对于企业的“双随机”抽查结果还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二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工商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三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对象,经催告拒不整改的可进行全区通报处理,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五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2018年卫生计生双随机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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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全年)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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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法》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公共场所(游泳场所除外)10% |
6次/年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卫生许可、从业人员、顾客用品用具、病媒生物防治、卫生设施、卫生质量、卫生管理制度档案等。 抽查内容: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游泳场所7月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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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
1.《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 |
30% |
6次/年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单位备案手续办理情况和从业人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训情况 抽查内容: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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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30% |
6次/年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机构执业许可,人员资格,服务项目,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违法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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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
100% |
3次/年 |
实地核查 |
1.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资质。 6.涉水产品批件 |
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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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1.《传染病防治法》 2.《消毒管理办法》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30% |
3次/年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生产条件、布局工艺、产品卫生质量 |
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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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监督检 查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医疗卫生机构 |
30% |
6次/年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放射诊疗机构资质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管理情况,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情况,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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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监督检 查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医疗卫生机构 |
30% |
6次/年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放射诊疗机构资质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管理情况,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情况,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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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1.《传染病防治法》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5.《消毒管理办法》 6.《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
医疗卫生机构 |
30% |
6次/年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传染病疫情报告与控制、预防接种、消毒隔离与院感控制、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消毒产品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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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1.《传染病防治法》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5.《消毒管理办法》 6.《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
医疗卫生机构 |
30% |
6次/年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传染病疫情报告与控制、预防接种、消毒隔离与院感控制、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消毒产品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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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
30% |
6次/年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剂人员执业、医技人员执业、处方的管理、医学证明的管理、精麻药品管理、临床用血管理、人体器官移植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管理,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进行假医学鉴定,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管理,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等,机构和人员许可,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虚假医学证明,胎儿性别鉴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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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 |
30% |
6次/年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剂人员执业、医技人员执业、处方的管理、医学证明的管理、精麻药品管理、临床用血管理、乡村医生的依法执业情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管理,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进行假医学鉴定,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管理,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等,机构和人员许可,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虚假医学证明,胎儿性别鉴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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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
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 |
50% |
6次/年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精神卫生专科医疗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剂人员执业、医技人员执业、处方的管理、医学证明的管理、精麻药品管理、临床用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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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医服务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
中医医疗机构 |
二级及以上:30%;二级以下:30% |
6次/年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中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剂人员执业、医技人员执业、处方的管理、医学证明的管理、精麻药品管理、临床用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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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学校 |
30% |
6次/年 |
实地测定、核查、书面检查 |
教学环境、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学校内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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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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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1、放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情况2、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情况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情况 |
无该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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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