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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湖街道第二届居民议事会第二次会议
第16号建议的答复
徐雨兰议事员:
您在当湖街道第二届二次居民议事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流浪犬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经代表建议工作小组研究决定立案,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流浪犬乱窜现象确实时有发生,特别是在老旧小区和农拆迁小区,小区居民的养犬意识不够到位,将农村养犬的习惯带到小区内,确实对小区其他居民带来一定的威胁,同时你还提出了一些建议,特别是对流浪犬抓捕后的后续问题方面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犬类管理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
为做好流浪犬的管理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几点:
一、结合日常巡查,做好宣传工作。2017年我市出台了《平湖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2018年5月,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平湖市城区管理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确定宣传发动阶段为5月20日—6月10日,当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将结合日常巡查工作和《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工作,对发现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导,规范居民养犬。
二、成立行动小组,抓捕流浪犬只。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犬、无主犬及违规饲养犬的处置工作;对养犬影响环境卫生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成立机动小组,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负责对政务热线、应急联动、群众反映和日常巡查发现的无证犬、无主犬进行抓捕,同时对不规范养犬的行为做好教育工作。
三、加强行政处罚,督促文明养犬。《办法》第十二条:“饲养人对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的,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将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适当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以罚代管,争取做到以处罚来教育一批,从而达到既规范文明养犬,又宣传法律法规。
四、移交发现问题,加强部门协作。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农经、综合执法、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规定。将通过政务热线等渠道反映的和日常巡查发现的不属于综合执法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多部门协作,进一步规范小区居民养犬行为。
五、做好后续工作,问题分类处置。
1、综合执法中队将对捕获的流浪犬实行3天的暂存期,如3天内无人认领,中队将进行处置。
2、如3天内有人认领犬只,需出具犬只证牌、注射疫苗证明、认领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如为无证犬只,认领后需及时注射疫苗并及时将相关证明提供给中队。
3、认领犬只实行一次认领原则,在认领犬只时养犬人需签订承诺书,如第二次被抓捕将不再允许认领,由中队处置。
4、综合执法中队对捕获犬只做好登记造册、归档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当湖街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的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当湖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抄送:人大当湖街道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