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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经〔2018〕82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平湖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
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8日
平湖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绿色发展,以促进农机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县建设,全力支持保障粮油及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需求,着力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重点导向,加大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薄弱区域机械化支持力度,发展粮食、菌果蔬、渔业、畜牧、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绿色导向,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精准高效的环境友好型农机装备,助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支持引导农机新产品研发转化。坚持公开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力度,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机具范围。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共设14大类33小类76品目(见附件1)。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组织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公布。中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和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继续按照浙农计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补贴产品资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具体采信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6号)及相关规定开展。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应按规定设置。已被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四)补贴产品投档。由省农机局组织开展农机补贴产品投档工作,对农机生产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汇总公布投档产品信息,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并对其提交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二)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精量(穴)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市共同承担。新引进水稻插秧机、水稻精量(穴)直播机、旋耕播种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薄弱环节机械开展作业的,补助机械购置价格的60%;购置首台套机械、自动平衡装置、北斗系统、无人植保机、热风炉、育秧盘、育秧流水线等机械设备开展应用的,补助机械购置价格的50%(以上含中央、省购置补贴)。购置未列入中央和省补贴目录的秸秆粉碎、蘑菇翻堆、基质消毒、静电喷雾等特色优势产业需要的机械补助采购价格的50%,最高不超过3万元/台。新建育秧中心1500平方米以上且供秧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每个中心补助5万元。
享受农机购置市级累加补贴资金的(除省级要求配套资金外),需经申请同意后实施,其中可移动的大中型机械原则上必须安装北斗系统,并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市级累加补贴资金。
(三)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四、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市农业经济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购机者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
(二)申请。购机者凭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以及邮政“一卡通”卡号,到市农业经济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为周边农户、社员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1000元的机具,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应先完成安装并经市农业经济局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先办理牌证照。
(三)审核和公示。市农业经济局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予以公示。
(四)结算和拨付。市农业经济局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通过邮政“一卡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五)归档。市农业经济局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组织到位。市农业经济局、市财政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与林业、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和金融、政策性农业担保等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推动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机化发展机制。市财政局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核验、绩效评价等方面支出。镇(街道)要落实专人协助农户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市农业经济局、市财政局要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依法依规操作。加强对大中型机具、重点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销企业、购机者,将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及相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省农机局。
农机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确定的补贴经销企业进行管理,并对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售后维修、违规责任等进行书面承诺。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三)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政策效用。市农业经济局、市财政局要加强政策绩效管理,认真开展补贴资金使用自查自纠,逐步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和拨付频次,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发现弄虚作假、套用挪用补贴资金等问题,视情节轻重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补贴资金。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市农业经济局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内容,将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农业经济局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见附件2)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公告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
市农业经济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农机局。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2.20 年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的信息表
3.20 年 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附件1
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14大类33小类76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2整地机械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2育苗机械设备
2.3栽植机械
2.4施肥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2植保机械
3.3修剪机械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2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清选机械
5.2干燥机械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2果蔬加工机械
6.3茶叶加工机械
6.4剥壳(去皮)机械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2饲养机械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2.设施农业设备
12.1温室大棚设备
13.动力机械
13.1拖拉机
14.其他机械
14.1养蜂设备
14.2其他机械
附件2
20 年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的信息表
公告单位(公章):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购买机型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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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 年 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单位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 ||||
年度资金分配数(万元) |
年度资金使用数(万元) |
年度分配资金结转数(万元) |
历年资金结转数 (不计当年资金,万元) |
年度资金结算次数(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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