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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8〕78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平湖市农业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平湖市农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农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信息化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农业信息化发展进程,以信息化带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电子政务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人才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为保障,不断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农村的各个领域,全面提高农业信息化服务质量、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过程。
第三条 农业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规范、资源共享;统一平台、集成建设;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发展原则,以努力建设“智慧平湖”、打造“数字农业”为指导思想,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进管理方法、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
第四条 农业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系统安全、运行通畅、标准统一、应用全面、管理规范、资源共享、服务协同,覆盖全市的农业信息化网络体系,实现农业政务电子化、服务网络化、管理数字化、信息服务一体化的战略目标。以信息化促进新型农业的改革与发展,助推我市现代农业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局成立农业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产业科(项目管理科)、农村经济信息中心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长担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农业信息化工作的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局各科室(站)应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人员,并接受局领导小组的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牵头研究制定全市农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定期组织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工作调研。负责全市农业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督导,制定农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2.负责对局各科室(站)按规定上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前受理、汇总并报市预审办预审;
3.负责机房的建设、日常运维等管理;负责全市农村经济信息网络安全、延伸和功能的开发,确保信息网络、听网系统、办公系统的畅通;
4.负责全市农村信息员队伍建设,抓好培训和培育;
5.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农业信息化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农业信息化项目的汇总和预审申报,局相关业务科室(站)负责项目的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对项目申报真实性、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一年拟建的农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并提交农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建设方案(技术方案)和项目概算等申报材料。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当年度临时申报项目,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已落实资金来源,且须当年度建设,或市委、市政府作出部署的项目,可临时提出项目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随时受理并报市预审办预审。多个科室(单位)共建的农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主管科室(单位)或牵头科室(单位)申报。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局申报的农业信息化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后,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预审办预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预审办预审意见组织实施,根据预审审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招投标等相关工作,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技术方案。如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调整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市电子政务项目预审办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农业信息化项目建设(包括硬件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组织专家进行性能指标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网络管理及农业信息技术应用
第十二条 农经网是指市农业部门的局域网(内网)和公共互联网。局域网(内网)遵循切合实际、满足需求的原则自行建设,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三条 农业部门计算机网络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局农村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农经网的建设、IP地址的规划、分配、监督和实施。局各科室(站)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以确保行业计算机网络的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 采用与公共互联网进行逻辑隔离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要建立和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 农经网和应用系统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灾备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存储与备份的有效管理,切实保障系统和数据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七条 要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和《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局相关科室(站)要逐步开展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评审。
第十八条 农业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
1.局各科室(站)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收集、加工、存储、分析、开发和应用农业信息资源,要将现有的纸介资料逐步转化为数字化、结构化的电子文档,应避免建设与其它地区或部门已经建立的或可以共享的电子文档、数据库,实现我市农业信息资源共同开发、综合利用、互连互通、全面共享。
2.贯彻上网信息审核制度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农经网对外信息统一由局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审核发布。
第十九条 农业系统区域应用系统管理
1.农业系统区域应用系统包括在农业领域内软硬件一体化产品、商品化软件、自开发软件等。局各科室(站)经批准同意采购的应用软件和服务,必须购买正版软件。
2.区域应用系统的建设应符合我市农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不得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国家农业农村部、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开发并推广使用的应用软件,我们将积极推广使用,不再另行开发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