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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8〕77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平湖市农业科技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平湖市农创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平湖市农业科技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平湖市农创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平湖市农业科技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 平湖市农创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附件1
平湖市农业科技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农业创业创新环境,加快构建农业众创空间,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我市新型农业主体创业创新提供要素保障和科技支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平湖市农业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农创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农创园的规划和建设。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负责农创园项目的立项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农创园予以发文公布。
第三条 农创园项目建设、政策补助按照《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2017-2019)(2018年修订)的通知》(平政发〔2018〕13号)、《平湖市农经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平湖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资金兑现操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要求执行。如遇相关政策、办法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建设农创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布局、规范提升。以属地农业产业规划为导向,在现有产业的基础上,整合资源要素,合理空间布局,强化农业设施设备配置,优化创业环境。
2.功能多元、体系健全。以开展多元化服务为导向,集生产服务、产品营销、培训教育、科普宣传、集成示范、推广应用等功能为一体,致力于解决“农创客”创业各关键环节的技术问题。
3.科技创新、成果明显。以建设科技型创业基地为导向,集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为一体,加大农创园标准化、智慧化等建设,强化农业人才培育,围绕新型、优质、高效、安全、生态农业建设,建成农业先进科技的集聚区、践行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农创园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创业场地。创业场地相对集中,面积不少于200亩,配套设施大棚、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和智能化生产设施。
2.服务用房。有一定面积的配套用房,其中办公用房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培训教室面积20平方米以上,检测室面积10平方米以上,用于办公、培训、检测等必要用具和设备配套齐全。有条件的设立研发中心、院士(博士)工作站等。
3.服务体系。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较完善的创业创新管理和服务体系。建有一支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团队中有涉农科技、财务、金融等专业服务人员。
4.科技成果。农创园内主导产业突出,积极引进农业“四新”经济,建成先进成果转化示范基地面积50亩以上,有先进农业科技成果2项以上,或在新品种研发、引进,新技术推广等在同行业、区域内趋于领先。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六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提出认定申请,书面提交《平湖市农创园认定申请表》(附件1),平湖市农业经济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局领导班子审定,评审结果公开公示。
第七条 申请认定农创园,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平湖市农创园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法人身份证;
3.土地、用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4.农创园平面图及各区块功能说明;
5.项目申报表、项目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等;
6.《平湖市农创园管理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及相关制度;
7.有关科技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者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第五章 运维管理
第八条 农创园建成后,要加强基地、设备、人员等管理,营造良好地创业创新环境,确保农创园创业场地使用率达80%以上。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
1.创客空间。维持新建时服务场地和服务用房面积,加强相关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满足农创客日常创业创新需求。
2.管理体系。要完善农创园内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强化绿色生态农业建设,培育“农创客”树立品牌意识,努力打造优质、精品农业。涉农科技、财务、金融等专业服务人员在岗到位。
3.技术帮扶。要协助“农创客”解决创业期间碰到的各种疑难,通过“引进来、送出去”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现场观摩等,确保“农创客”创业创新本领得到全面提升。
4.创新示范。要在创意农业、产业融合、智慧农业等领域开展研究与探索,树立创业创新典范,加大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每年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等1-2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平湖市农创园认定申请表
2.平湖市农创园管理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表1
平湖市农创园认定申请表
申请 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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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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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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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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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创园基本 情况 |
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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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创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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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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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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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创园占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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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创业场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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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室(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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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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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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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室(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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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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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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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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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高级职称以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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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1 |
面积 (亩) |
主导产业2 |
面积 (亩) |
主导产业3 |
面积(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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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农经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2
平湖市农创园管理人员信息登记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 务 (职 称) |
分 工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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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平湖市农创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创客的认定和管理,保障农创客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创客是指年龄35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新型职业农民,在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创意农业等领域创业的青年。
第三条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负责农创客认定和管理,对通过认定的农创客予以发文公布。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获得农创客的认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不良行为;
2.社会责任感强,具有一定的创业创新精神,专研于农业技术、模式、营销、产品等方面,并力求突破的有志青年;
3.年龄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毕业生或45周岁以下的新型职业农民;
4.已在平湖市内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经营者、法人等为创业者本人,或入驻“农创园”的创业者;
5.农业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面积的土地、用房、场地等,租赁期限达到3年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农创客的资格认定由各镇街道组织申报,通过镇街道初审后上报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审核、认定。
第六条 申请农创客资格,应提供下列材料:
1.《平湖市农创客认定信息采集表》(附件),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1张;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学历证书或者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复印件;
4.农创园租赁合同;
5.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者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第七条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组建审核小组,对申报认定农创客的名单逐一审核,提出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长效管理
第八条 农创客通过认定后,录入农创客管理库,并实行年度资格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将取消农创客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审验不合格:
1.年龄不符合要求的;
2.不再担任法人资格的;
3.从事产业和规模已不符合认定标准,或退出“农创园”创业的;
4.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暂缓资格:由于政策因素、不可抗力、或生病等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须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给予暂缓审验,暂缓审验期间暂停享受农创客的相关优惠政策,直至恢复并审验合格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平湖市农创客认定信息采集表
附表
平湖市农创客认定信息采集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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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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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二寸)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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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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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及以上 |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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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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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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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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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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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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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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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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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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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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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农业企业负责人 □家庭农场主 □农民合作社带头人 □其他 | ||||||||
学习和工作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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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 证书情况 |
□农民技术职称 级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工种)名称: 等级: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 ||||||||
产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
产业所在地 |
省 市 县(市区) 镇街道 村 组 | |||||||
主体产业:粮油作物、果树、蔬菜、畜牧养殖、水产养殖、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其他 | |||||||||
主体产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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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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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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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产业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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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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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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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产业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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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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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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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产业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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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家庭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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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农经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