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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平湖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兑现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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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869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平湖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兑现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平湖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兑现操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8年6月4

平湖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兑现操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政策可操作性,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意见(2017-2019)(2018年修订)的通知》(平政发〔201813号)精神,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操作方式

根据政策补助项目,按照竞争类、公益类、准公益类三大类别操作实施,所有项目均实行申报制,未申报不得享受政策补助资金。

(一)竞争类项目。竞争类项目须经项目储备、评审、立项方可实施,相关程序参照《平湖市农经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操作。具体包括设施农业补助、农产品加工设备投资补助、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补助、一二三产融合项目补助、生态循环农业(养殖塘生态化改造补助)、稻渔综合种养补助、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基地建设补助、“农创园”建设等建设类项目补助。

(二)公益类和准公益类项目。除竞争类项目外的公益类和准公益类项目,实行申报制,待项目完成后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给予补助。

二、操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按各类项目申报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报所在地镇街道。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市财政补助资格。

(二)汇总上报。镇街道对所辖区域内申报项目的资料完整性和项目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汇总后将汇总表报至市农经局产业科,相关项目资料报业务科站。

(三)发文立项。市农经局组织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对竞争类项目组织专项评审,在综合权衡政策导向、资金额度以及项目预期效应后,对竞争类项目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四)建设实施。项目申报主体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建设。

    (五)市级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市农经局业务科站负责相关项目的检查验收,按要求对建设类项目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收,提出拟补助方案;对创建类、认定类项目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确认,核定拟补助金额。

(六)讨论审定。市农经局产业科负责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兑现项目的整理汇总,由市财政局初审、市农经局班子会讨论后,提交市农发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七)资金兑现。经审定后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兑现项目拟补助方案在中国平湖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与农经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三、申报和验收要求

(一)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

1.镇街道“1355”农业园区建设规划通过评审,给予规划编制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提供资料:规划编制合同书、规划正式文本、规划通过评审意见、规划编制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

2)验收方式:资料审核,核定规划编制费用和拟补助金额。

2.对各镇街道规划建设的农业示范园,给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参照竞争类项目操作)

1)提供资料:示范园规划图,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资清单、付款有效凭证以及相关招投标书、建设前后对照图等。

2)验收方式:现场核查和资料审核,核定设施建设投资和拟补助金额。

3.通过省级验收的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分别给予核心区所在镇500万元、300万元的以奖代补。

补助依据:省级通过验收文件。

(二)设施农业项目(竞争类)

1.设施大棚补助。新建连片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6米单体钢架大棚补助3/平方米,6万平方米以上补助4/平方米;新建连片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8米单体钢架大棚补助4/平方米,6万平方米以上补助5/平方米;新建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连栋钢结构大棚补助30/平方米。

1)提供资料:主体经营面积土地流转协议,新建设施大棚区位布局示意图(标明每棚长度、宽度和所有大棚总面积)、设施大棚所在区域整体形象图、大棚搭建合同、投资付款凭证等。

2)验收方式:第三方现场测量,按实际测得面积核定拟补助金额。

2.菇棚改良提升补助。新建改良型菇棚连片种植面积5万平方尺以上、应用新型覆盖材料的,补助1/平方尺。

1)提供资料:主体需提供区位布局示意图(标明每个菇棚长度、宽度和新建菇棚总面积) 、施工合同、菇棚建设前后及现场施工照片等资料。

2)验收方式: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按实际测得面积核定拟补助金额。

3)验收标准:现场面积测量时按菇棚内实际可种植面积计算,菇床面积计算从菇床外侧到外侧量取长宽计算面积。

(三)粮食生产补助项目 

1.农作物救灾贮备种子补助。承担农作物救灾贮备种子,完成贮备任务的,给予1.5/公斤补助。

1)申报要求:农作物救灾贮备种子承储入选单位。

2)提供资料:农作物救灾贮备种子承储合同、承储单位实施情况总结等。

3)验收方式: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核定完成贮备任务数和拟补助金额。

2.绿色高产创建补助。开展绿色水稻高产创建活动,经测产常规稻平均亩产700公斤以上、杂交稻平均亩产800公斤以上的前5名高产示范方分别给予13万元的补助。

补助依据:绿色水稻高产创建竞赛结果公布文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项目

农户委托村流转期限10年以上、产业发展符合规划,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的,给予村200/亩的一次性补助;新增连片流转土地300亩以上的,给予村300/亩的一次性补助;一次规划、2年内流转面积达到全村承包总面积90%以上或连片流转面积20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给予村500/亩的一次性补助(第一年申报规划,第二年申请补助,分两年兑现,各50%)。

1.提供资料: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情况表,当年度新增100亩以上连片流转土地经营情况表,当年度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农户清册;农户委托村级组织流转合同(协议),如农户合同数较多可单独装订成册;当年度年新增100亩连片流转土地流转经营合同复印件及土地流转价款收款收据复印件;土地流转平面图;其他有关资料。

2.验收标准:对一次规划、2年内流转面积达到全村承包总面积90%以上或连片流转面积2000亩以上”补助须同时符合当年新增流转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村。

3.验收方式: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集中评审后形成初步审核结果,提出拟补助方案。

(五)农产品加工项目(竞争类)

带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农产品加工类项目引进先进加工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给予加工设备投资额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提供资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当年度新增的农产品加工设备投资额汇总表(标明每项设备名称、金额),新增设备发票复印件和照片、支付凭证等。

2.验收标准:当年新增的单件或批量5000元以上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相关设备。

3.验收方式:现场核查和资料审核,核定新增加工设备投资总额和拟补助金额。

(六)农产品营销项目

1.销售额补助。业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后年销售额比上一年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申报要求: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的农业龙头企业。

2)提供资料:当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或经税务部门盖章的企业财务报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总结等。

3)验收方式:资料和审核现场查看,核定当年度企业销售额和拟补助金额。

2.品牌宣传补助。“金平湖”授权主体冠“金平湖”标识在嘉兴市级(含)以上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对广告费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提供资料:“金平湖”标识授权书、广告宣传合同或协议书、广告宣传和影像资料、广告费发票和付款凭证等。

2)验收方式:资料审核。

3.专卖店补助。对嘉兴范围内经授权设立“金平湖”农产品销售专卖店,经营正常的,每设立一个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主体开设多个专卖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嘉兴市域外经授权设立“金平湖”农产品销售专卖店的,前三年给予租金50%30%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提供资料:“金平湖”标识授权书,专卖店设立合同或协议,专卖店年租金付款凭证,专卖店现场图片等。

2)验收方式:实地查看和资料审核。

(七)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项目(竞争类)

对首次注册入驻知名电商平台的本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注册年费给予50%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本地农产品并实行本地配送,实现年销售收入突破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按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1.申报要求:知名电商平台指淘宝、京东、一号店、微店等,农产品电子商务指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微信等方式开展农产品营销。

2.提供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注册费用、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明细台帐、收入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农产品电商平台、农产品包装、配送、销售等相关照片等佐证材料。

3.验收方式:现场核查验收,审核有关凭证和台账资料,核定拟补助金额。

(八)一二三产融合项目(竞争类)

1.符合产业规划、基地面积100亩以上、生产性设施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的产乡融合等新型农业项目,给予新建生产性设施(大棚设施、物联网设备等智慧农业设施、喷滴灌苗床等配套设施)40%的补助;给予新建基础设施(道路、排水渠、生产用房等)30%的补助;给予新建农旅文综合配套设施(环境整治提升、标识系统、停车位、公共厕所、游客接待休憩场所、小型农产品展示销售窗口、农事体验馆、亲子活动场所、农业科普馆、创意农业基地等30%的补助,三项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提供资料:项目土地流转协议,新建生产性设施、基础设施和农旅文综合配套设施投资付款有效凭证和三项设施投资额汇总表,项目建设前后对照图,相关招投标、审价审计资料等。

2)验收方式: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核,核定各项设施投资额和拟补助金额。

2.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休闲渔业精品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补助依据:年度省级以上认定文件。

(九)农产品宣传推介项目

对国外国际性农展会,全国性农展会,省内、上海农展会,嘉兴市内农展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补助;展会期间的宣传广告给予50%、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补助依据:由市农经局组织或备案的当年度各类农展会参展单位;宣传广告补助为展会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须提供广告费发票和付款凭证)。

(十)“美丽农园”创建项目

申报创建美丽田园、美丽果园、美丽菜园、美丽渔园采取“一次申报,两年创建”的形式,2018年凡列入创建点,并当年完成创建任务的,可验收并给予奖励。对创建成为市级美丽农园的主体,分别给予5-10万元奖励。

另行出台具体创建标准和验收办法。

(十一)生态循环农业项目

 1.蘑菇废料利用补助。农户种植经济作物利用本地蘑菇废料1万平方尺以上的,给予300/万平方尺的补助

1提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或农技水利服务中心领取补助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请表,并请提供蘑菇废料的蘑菇种植户签名确认(蘑菇种植户签名需本户签名,不得代签),未经提供蘑菇废料的蘑菇种植户签名的视为无效申请。经申请单位盖章或申请人签名报本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蘑菇种植户签名确认的蘑菇废料(指平方尺)不得超过自己种植的总面积,如超过自己种植的总面积,所签名确认的所有蘑菇废料提供数量则视为无效确认,不得享受政策补助。本市内跨镇街道利用蘑菇废料的,需经跨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证明属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本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2镇街道核查。农技水利服务中心收到申请表进行逐户核查,并由核查人填写核查表(一户一表)。核查结果与申请数量不一致的在表内说明理由,核查表需经核查人签名确认生效。

3汇总公示。核查工作结束后,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进行汇总填写汇总表,汇总表需经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盖章、负责人签字。同时,将汇总表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汇总表原件,申请表、核查表复印件报送市农经局科教科。

4市级抽查。农经局会同财政等部门按该镇街道申请补助人数的10%-20%进行抽查,并按抽查正确率百分比进行补助。

2.新建培养料堆肥肥水收集处理设施补助。3万平方尺以上蘑菇规模种植基地新建培养料堆肥肥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按蘑菇种植面积补助0.15/平方尺。

1)申报要求:3万平方尺以上的蘑菇规模基地。

2)验收标准:建设有蘑菇培养料肥水收集利用池。蘑菇培养料肥水收集利用池可根据蘑菇基地的规模建设,要求能贮存蘑菇基地的肥水,蘑菇肥水收集利用池一般为长方体或正方体结构,周边配备安全防护设施,池上面有防雨设施。配置蘑菇培养料肥水收集沟渠或管道。蘑菇培养料场地周边配置蘑菇培养料肥水收集沟渠或管道,使蘑菇培养料肥水全部进入收集沟或管道。收集沟要求上面进行全覆盖,实行暗沟收集。配置水泵设施。蘑菇培养料肥水收集利用设施需配置水泵设施,以提高蘑菇培养料肥水收集利用的效率。面积测量。测量时从菇床外侧到外侧量取长宽计算面积,菇棚内的菇床面积总和即为蘑菇种植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补助。

3)提供资料:主体需提供区位布局示意图(标明基地内蘑菇可种植面积和肥水收集处理设施、设备布置情况,施工前后及现场施工照片等资料。

4)验收方式:现场核查和资料审核,按实际测得面积核定拟补助金额。

3.养殖塘生态化改造补助(竞争类)。开展养殖塘生态化改造,配备养殖尾水处理系统,实现循环水养殖或尾水零排放的,对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1申报要求新开展养殖场生态化改造、配备养殖尾水处理系统的养殖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渔业企业等。

2提供资料新建设施和购置设备投资付款发票原件等有效凭证。

3验收方式现场核查和资料审核,核定各项设施设备投资总额和拟补助金额

(十二)稻渔综合种养项目(竞争类)

新增连片面积50亩以上,沟坑面积占田块总面积10%以内,实行精养模式的稻鱼(稻虾、稻蟹、稻鳅)共生轮作模式,每亩补助300元;稻鳖共生轮作模式,每亩补助400元;其它水生作物与鱼虾蟹等水产品共生轮作模式,每亩补助50元。新增连片面积200亩以上,沟坑面积占田块总面积10%以内,上述稻渔综合种养类型补助标准提高50%

1.申报要求:新开展稻渔综合种养的种植或养殖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等。

2.提供资料:土地流转协议、稻田田块布局示意图(注明各田块面积、沟坑面积)、水产苗种采购原始单据和支付凭证、种养生产照片等。

3.验收方式:现场核查和资料审核,随机抽查申报稻田10%以上的田块面积,现场测量并核定种养面积和拟补助金额。

(十三)绿化建设项目

以征租方式获取的绿化用地(租赁期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为限),给予每年800/亩以及第一年青苗费500/亩的补助(恢复造林用地不包括在内);农田防护林工程造林,补助1200/亩;新发展木本经济林,补助1500/亩,按第一年40%、第三年60%的比例拨付;获得省“森林城镇”,补助50万元/个,获得省“森林村庄”,补助20万元/个,获得嘉兴市“绿化示范村”,补助2万元/个;农田防护林管护经验收考核后,按照得分和实际管护面积补助100/亩(镇街道按11配套);新发展珍贵彩色树种1000株以上符合标准的村,给予10万元/村的补助;省“森林村庄”绿化日常管护,补助1万元/个(镇街道按11配套);各镇街道区域内的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古树和名木保护,每株每年补助1000元、800元、500元(镇街道按11配套)。

1.提供资料:①绿化用地的征租合同或协议、汇总表、土地征租费用支付凭证;②农田防护林统计表、位置图;③新发展木本经济林租地合同或协议、位置图、照片;④省“森林城镇”、省“森林村庄”、嘉兴市“绿化示范村”命名文件;⑤农田防护林和省“森林村庄”管护林带清单、管护合同或协议书、管护资金支出凭证;⑥新发展珍贵彩色树种示范村申报表、购苗清单或中标合同、支付凭证;⑦古树名木保护保护措施、资金支付凭证。

2.验收标准:①在高速公路、省县道、市级航道、镇级公路(河道)两侧,以征租方式获取绿化用地营造永久性防护林带,单侧宽度50米内范围;②农田防护林工程造林林带连续长度100米以上、2行以上、行距小于或等于4米;以乔木树种为主,当年造林成活率90%以上;③新发展木本经济林10亩以上连片种植,密度不得小于正常株数;④省“森林城镇”、省“森林村庄”、嘉兴市“绿化示范村”按省市创建标准;⑤农田防护林和省“森林村庄”管护确保林木保存率90%以上、基本无病虫害、长势良好;⑥珍贵彩色树种示范村种植珍贵彩色树种1000株以上,全冠乔木胸径6CM左右,种植地点以通村主干道路、河道两侧或村集聚点片林为主,树木直接费投入10万元以上;⑦古树名木有专人管护,悬挂古树名木树牌,无病虫害,生长环境良好。

3.验收方式:现场核查验收,审核台账资料,核定拟补助方案。

(十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

对新建检测室补助1万元。对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并正常开展检测业务,上传检测数据的,给予每年5000元的补助。对新建追溯系统补助1万元。对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实现主体追溯和过程追溯并正常开展追溯的,分别给予每年5000元和1万元的补助。

验收方式:按照《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检测室建设应用验收方案的通知》(平农经〔2017141号)操作。

(十五)“三品一标”认定补助项目

新获得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申报系列产品的,第二个产品起减半补助;到期复查换证或续展重新获得认证的,减半补助。

补助依据:年度相关认定证书或文件。

(十六)农业品牌建设项目 

新获得国家级、省名牌农产品、区域名牌农产品、省部级农(森)博会金奖、嘉兴市级农展会金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8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相同档次的获奖项目参照执行;农业行业协会、农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创建农产品公共品牌获得国家级、省名牌农产品、区域名牌农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补助。

补助依据:年度相关获奖证书或文件,同一项目主体就高享受。

(十七)耕地质量提升项目

对种植并翻埋冬绿肥紫云英的规模种植大户给予200/亩的补助(不能与项目区重复享受)。每个规模种植大户可补助面积不超过其当年水稻种植核查面积20%

1.申报要求:2018年水稻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申报种植紫云英面积不超过2018年水稻种植面积的20%

2.验收标准:由各项目实施主体自购种子、种植并组织翻埋,紫云英种植翻埋前,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面积核查。其中2018年水稻种植面积以当年度面积核查数据为准,紫云英种植补助面积以委托第三方核查数据为准。

3.验收方式:审核项目验收台账,并结合面积核查数据确定各项目实施主体补助面积及补助资金。

(十八)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1.主体认定补助。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补助依据:年度嘉兴市级以上认定文件。

2.农业龙头企业贴息。农产品生产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或收购农产品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要求:需提供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当年度每项贷款合同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当年度银行利息支付汇总表(需标明每项贷款用途、金额和支付利息期间、金额),贷款银行当年度支付利息总额证明,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

2)贴息范围:当年度支付的银行利息。

3)验收方式:第三方核查,审核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核定支付利息总额和拟贴息金额。

(十九)机器换人项目

1.获省级认定的示范镇、示范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补助依据:省级认定文件。

2.新建20吨以上烘干中心(不含使用燃煤炉)且年烘干量达到1000吨的,每个中心补助5万元;利用环保型方式对烘干中心燃煤炉或3万平方尺以上蘑菇生产基地培养料后发酵加温器进行升级改造,通过验收的,补助设备购置价格的50%

  (1)提供资料:《新建20吨以上烘干中心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烘干中心烘干量记录清单》或《烘干中心燃煤炉(蘑菇发酵加温器)升级改造资金申请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机械设备购置发票以及邮政“一卡通”卡号。

  (2)验收方式: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开展现场查看,提出拟补助金额。

(二十)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基地(点)项目(竞争类)

开展RFID电子标签、远程监控、无线传感监测、二维码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集成推广智能控温、控水、控肥、控病、控湿等智能化手段并加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对达到物联网示范工程建设标准的主体,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运维补助。

1.申报要求:开展无线传感监测、远程监控等农业生产物联控制系统和农产品安全溯源系统,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实现农业信息数字化、农业生产自动化、农业管理智能化的物联网示范工程。

2.提供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物联网示范工程建设投入、运维凭证或项目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与物联网示范工程建设相关的设施、设备及应用方面的相关照片等佐证材料。

3.验收方式:现场核查验收,审核有关凭证和台账资料,核

定拟补助金额。

(二十一)农业“四新”经济示范主体补助项目

被评选为平湖市农业“四新”经济示范主体的,给予5万元/个的奖励,并优先项目储备立项,优先推荐享受省、市各项农业专项资金扶持。

补助依据:按《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农业“四新”经济示范主体评选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17号)进行评选,依据认定文件对入选的示范主体给予补助。

(二十二)“农创园”建设项目(竞争类)

1.通过认定的“农创园”,给予农业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设备建设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农创园”通过年度复评的,给予一定的运维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提供资料: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投资有效支付凭证,相关招投标、审价审计资料等。   

2)验收方式:现场核查验收和资料审核,核定设施设备投资额。

3)“农创园”认定:按照《平湖市农业科技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农创客”在农业创业园租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或营销等基础设施的,包括设施大棚、土地及仓储、加工、办公用房等,前三年分别给予租金100%80%50%的补助,三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申报要求:通过认定的农创客。

2)提供资料:农创客认定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入驻“农创园”的租赁合同、技术支撑(合作)单位协议、租金支付凭证等。

3)验收方式:现场查看和资料审核,提出拟补助金额。

3.“农创客”用于农业生产,申请30万元以内的贷款,连续三年给予50%的贴息。

1)申报要求:通过认定的农创客。

2)提供资料:农创客认定文件(当年度)、身份证复印件、技术支撑(合作)单位协议,当年度银行贷款合同、结息支付凭证、银行盖章确认的付息证明、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3)验收方式:资料审核和现场查看,提出拟贴息金额。

(二十三)产学研合作项目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达到预期目标任务的,给予每个合作项目50%的资金补助,每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要求:1)创业主体须经合法注册登记,在平湖市内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2)农业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试验或实验基地面积。土地、用房、场地等租赁期限达到3年以上,相关资产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齐全。

2.提供资料: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院地合作方案、合同和经费支付凭证等。

3.验收方式:资料审核和现场查看,提出拟补助金额。

(二十四)农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新组建农村资金互助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助;三年内按上一年月平均担保余额的3%拨付风险准备金,不超过资金互助会注册资本的50%

1)提供资料:组建材料(新组建资金互助会)、年度总结、年度担保贷款明细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2)验收方式:资料审核,核定拟补助金额。

2.新建200平方米以上、“三位一体”服务功能齐全的为农综合服务中心,经申报验收,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新建农村(社区)电商服务站,经申报验收,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

验收方式:按照建设要求,组织现场查看,查阅相关台账资料,核定补助单位及金额。

3.评定为市级示范性综合服务社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验收依据:市级示范性综合服务社命名文件。

(二十五)农房改造集聚项目

自然搬迁的农房集聚到“X”点,达到50户规模的给予村集体50万元的以奖代补;达到100户以上的(含100户),再给予50万元的以奖代补。

验收方式:按照《平湖市农房改造自然集聚“X”点以奖代补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平两新办〔20171号)操作。

四、附则

    (一)本操作细则由市农经局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细则自201811日起实行。

 

 

 

 

 

 

 

 

抄送: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办公室                   2018年6月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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