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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8〕50-14号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3号建议的答复
王建良、韩伟、全明华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改进和完善农业企业绩效管理方式,扶持鼓励农业企业更好发展的建议》已由市政府批转我局办理。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农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会同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对您提出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农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主体。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是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也是有效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坚持市场导向、政策激励,农业龙头企业呈现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但随着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农业企业普遍呈现规模偏小、亩均产值低,缺少税收贡献等特点。近年来,部分企业受到企业绩效评价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的意见(平政发〔2017〕60号)等评价机制影响,导致企业发展受限。在全市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的背景下,改进涉农企业绩效管理、完善对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有利于提升农业企业竞争力,进而引领带动全市农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创新制度体系,促进新型农业发展。为了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出台了1个指导性、总领性政策,即《发展新型农业推进产乡融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明确三年目标任务。同步制定出台9个配套性、操作性政策,包括《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2017-2019)(2018年修订)》、《关于扶持村庄景区化建设的政策意见(试行)(2018-2020)》、《2018年农业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平湖市农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实施办法》、《平湖市农业“四新”经济示范主体评选办法》、《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建设管理和发展的政策意见》、《“金平湖”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平湖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等,形成“1+9”政策体系。
二、修订评价方式,优化农企发展环境。一是针对我市将部分农业龙头企业纳入工业企业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评价的问题,我局积极与市经信局沟通,明确对市级及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暂不开展按工业企业进行的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已经开展绩效评价的,评价结果仅作为参考,对农业企业不实施结果应用,不开展要素限制,使农业企业放心经营。二是加强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动态分析,一方面严格把关,规范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做到宁缺毋滥;另一方面要全面、实时掌握企业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管理失控,以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扶持政策,支持企业落地发展。一是对主体发展产业进行扶持,新修订的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不仅增加了对农产品营销、农业“四新”经济示范主体评选、产学研合作等项目的扶持,还对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金平湖”品牌推广等项目提高补助标准。例如: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农产品生产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或收购农产品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引进先进加工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给予加工设备投资额40%的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后年销售额比上一年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等等。二是出台《平湖市农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实施办法》,明确了优先准入条件,进一步提高农业投资项目质量,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农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机制。三是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对符合产业规划、基地面积100亩以上、生产性设施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的产乡融合等新型农业项目,给予新建生产性设施(大棚设施、物联网设备等智慧农业设施、喷滴灌苗床等配套设施)40%的补助;给予新建基础设施(道路、排水渠、生产用房等)30%的补助;给予新建农旅文综合配套设施(环境整治提升、标识系统、停车位、公共厕所、游客接待休憩场所、小型农产品展示销售窗口、农事体验馆、亲子活动场所、农业科普馆、创意农业基地等)30%的补助,三项合计最高补助300万元。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