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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8〕50-6号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0号建议的答复
吴志强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两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建议》已由市政府批转我局办理。对您提出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农村各项改革工作一直走在嘉兴市前列,在嘉兴市率先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累计发放贷款95笔1.17亿元,极大地缓解了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农民住房抵押贷款也于2008年启动实施,累计发放42笔共610万元,拓宽了农民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问题。
一、“两权”抵押贷款主要工作
(一)建立政策体系。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方面,2009年6月24日,出台《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市农村合作银行关于平湖市“金土地”专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09〕69号),对抵押物、贷款发放原则和条件、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抵押价值确定、抵押登记、抵押物监管与处置及其他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8月20日,出台《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09〕89号),对抵押贷款涉及到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属证明印发了专项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申请人准入条件、登记程序、发证单位、提交材料等。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方面,2008年7月14日,出台《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平政办发〔2008〕80号),对试点范围、试点内容与办法等进行明确。同时,为加强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2008年7月30日出台《关于印发<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平合银〔2008〕136号)。
(二)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方面,明确了贷款发放原则和条件,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收益权抵押认定价值的70%;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如按贷款利率定价办法定价低于此利率的,按低的利率执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方面,于2008年实施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首批确定全塘镇穗轮村和新埭镇杨庄浜村、大齐塘村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村,对农村新社区农户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试点。明确全市其余村已经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两证”的住户,也可实施住房抵押担保贷款。根据农房在抵押期内的折旧、价格变化及处理费用等情况,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
(三)政策效应显现。农户以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方式取得贷款,将农村土地转化为有效资产,有效促进了规模化经营。通过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运行机制的建立,盘活了农村闲置资产,拓展了贷款渠道,有效激活了农村生产要素,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
二、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调查研究。我局将会同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强化法律知识补充学习,积极向周边县市区学习经验做法,争取早日完善“两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二、加强政策衔接。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方面,根据《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为乐清市、青田县、义乌市、瑞安市,我市目前不在试点范围。我市将按照上级要求,“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精神,等政策明确后,我们将积极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衔接协商,及时制订出台本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方面,健全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登记、价值评估机构和评估办法,积极推动我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推进扩面增量。争取尽早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完善工作,力争在办理银行和试点范围上有所突破,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增加放贷金融机构,以推动该项工作在全市面上推广。
最后,非常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