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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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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通知如下:

一、改进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1.转变补充耕地方式。各地要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荒芜废弃低效园地等宜耕农用地,复垦废弃宅基地、闲置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废弃盐田等途径补充耕地。涉及农用地中非耕地垦造耕地,应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非耕地,此后每年土地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且未纳入耕地保有量统计面积的。积极推进耕地提质改造,规范实施提质改造项目。通过提质改造提升的粮食产能和改造的水田面积,可用于非农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认定的旱地,具备水源条件的,可实施“旱地改水田”工程。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垦造耕地。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内,为优化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结构,确需对少量林地进行调整的,在严格保护生态、确保项目区内森林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报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2.采取指标核销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改进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逐一挂钩的做法,按照“补改结合”的要求,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三类指标核销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要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分别从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储备库中予以核销。

3.重大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可实行“边补边占”。省级以上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高等级航道和大中型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允许当地政府承诺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最迟在项目竣工前兑现承诺。以承诺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的,在报批建设用地时,承诺的土地整治项目应当已在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管系统中立项备案。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省国土资源厅及时核销承诺的相应指标。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剩余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行“先复垦、后挂钩”,在项目报批时,复垦项目必须己竣工验收、报备入库,同时必须满足拆旧区复垦后耕地二级地类和周边耕地相同,质量等级不低于周边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剩余的新增耕地,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要求,在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管系统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

二、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分类管理

1.完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办法。引入市场调剂机制,实现地区之间资金与资源优势互补。耕地后备资源相对比较丰富,补充耕地指标(含补充耕地数量指标、水田指标、粮食产能指标、标准农田指标)比较充足的市、县(市、区),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跨市调出指标。补充耕地资源不足的市、县(市、区),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跨市调入指标。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未落实的市、县(市、区),不得申请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省国土资源厅对指标调剂流向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确保指标调剂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具体操作办法和价格,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2.改进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收缴和使用方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统一收缴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新增耕地数量、新增粮食产能和新增水田等三类指标纳入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库。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优先保障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机场、重大水利等国家稳增长项目以及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市、县(市、区)在落实国家稳增长以及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战略性重大产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时,确因补充耕地能力不足、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缺口部分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缴纳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费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制订。

3.合理使用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各地要积极争取将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机场和重大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统筹范围,缓解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压力。

三、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1.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动态监管。各市、县(市、区)要加快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移动巡查系统应用,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全程跟踪管理,项目实施进度要及时上传到移动巡查系统。省国土资源厅利用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管系统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后续管护报备进行跟踪检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检查复核,对土地整治项目面积和耕地质量等级进行检查,特别是市、县(市、区)政府承诺的土地整治项目。检查复核时发现面积虚报、耕地质量等级不实的,省国土资源厅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冻结和核减补充耕地面积。调入的补充耕地指标要优先用于兑现承诺。对垦造耕地项目选址要严格把关,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坚决纠正片面追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指标调剂盈利为目的、不顾立地条件影响生态环境垦造耕地等突出问题,对破坏生态、违规涉林涉海垦造耕地的,项目不立项、工程不验收、系统不报备、补充耕地指标不交易。

2.加强土地整治指标储备库建设。以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管系统为平台,分别建立省、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数量、粮食产能、补充水田三类指标储备库以及新增或质量提升标准农田指标数据库。要求指标储备库中补充耕地数量真实、耕地提质改造产能可靠、指标分类清晰、使用与核算简便。要加强土地整治项目报备工作,应用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和手段,加强指标储备库管理,确保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到实处。

3.加强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加强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严禁通过突击施肥、临时提高土壤有机质养分含量、人为设置评定数值等弄虚作假手段伪造耕地质量等级。加强耕地质量等级年度监测和更新工作,及时更新1∶10000县级粮食产能数据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4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土资函〔2015〕7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8月31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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