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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2018〕119号
关于开展当湖街道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切实做好我街道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8〕12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嘉政发〔2018〕12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平政发〔2018〕6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内容
(一)普查对象:在我街道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主要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普查标准时点:
(四)普查时期资料:2018年年度资料。
二、普查分工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街道办事处成立当湖街道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实施。街道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和支持普查工作。
街道各村(居)委会要建立普查工作小组,按照各级普查机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广泛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普查工作。
三、普查要求
(一)确保数据真实。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大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
(二)严格使用范围。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强化工作保障。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落实普查机构办公场地,配备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提升信息化水平,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街道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结果应用。普查结束后,街道普查办要按照上级的规定,及时发布普查结果,做好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普查成果促进我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当湖街道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当湖街道办事处
附件
当湖街道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许 铉
副组长:俞春峰
成 员:何秋燕 倪晓伦 孙凯磊 张 燕 金卫锋
陈其峰 胡云家 张 婕 钱俊峰 盛永跃
陈爱忠 戴正茂 王晓红 张黎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俞春峰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