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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经〔2018〕129号
关于联合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活动 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机关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关于联合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活动 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联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活动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规调运生猪、私屠滥宰、违规经营生猪肉品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养殖、屠宰、调运、经营等行为,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保障猪肉产品市场供应,确保不发生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主要任务
(一)生猪养殖场:查是否有泔水饲喂生猪现象;是否按照调运规定进行生猪调运;是否知晓非洲猪瘟防控知识。
(二)生猪屠宰场:查是否查验进场生猪健康状况和持有动物检疫证明情况;是否对屠宰场(点)的人员、场地、运载车辆、污水等实施严控消毒;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等台账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对猪血进行收集处理;是否按照调运规定进行生猪调入屠宰是否将调入屠宰的生猪在屠宰场外违规暂养;是否存在违规跨县域分销。
(三)经营、使用猪肉产品单位:查是否严格执行生猪及其产品流通监管和调运相关规定;跨省调运猪肉产品是否进行申报备案;经营、使用的猪肉产品是否来源可追溯,符合规定;进入交易市场的猪肉是否存在“白板肉”。
(四)马路菜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查有无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现象。
三、职责分工
(一)各镇街道。本次专项行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道组织公安、综合执法、农经(畜牧兽医)、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全面加强对生猪养殖、运输、屠宰以及产品加工、贮存、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监管;与上海、嘉善邻近的新埭、广陈、新仓和独山港镇要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防生猪及其产品非法进入我市。对查获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二)农业经济部门:负责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牵头打击违规调运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查处未按规定申报备案调入生猪及其产品行为;查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查处运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生猪行为;查处耳标佩戴不全或无耳标;查处未按规定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等行为。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猪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及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牵头打击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
(四)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运输外来餐厨废弃物等违法行为;加强马路菜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监管。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路、治超站等进出车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运输经营行为,发现有违规运载生猪及其产品或者与检疫证物内容不一致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六)公安部门:负责各公安固定卡点和机动卡点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猪及其产品生产、调运、经营等环节的行政执法,处置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对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移送的犯罪线索,及时开展核查,依法严厉打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行动是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养殖、屠宰、调运、经营等行为,切实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保障猪肉产品市场安全供应,确保不发生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迅速行动。
(二)明确任务,强化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执法合力。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明确牵头领导,抓好部门联动、人员落实、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强化联合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移送案件线索,构建整体打击格局,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大宣传,营造行动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张贴《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的公告》,使专项行动深入人心。各镇街道和市农经、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开展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调运、经营猪肉产品等重点单位的上门宣传工作。行动中要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公开曝光,强化舆论监督,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等行为。
(四)落实专人,及时信息报送。请各镇街道、市相关部门分别落实好1名工作联络人员,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联络对接工作。每周一向市畜禽屠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活动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行动情况周报表》(报上一周情况)。联系人:高卫东,联系电话:610072,QQ:2082722738,电子信箱:xumushouyiju@pinghu.gov.cn。
附件:1.《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的公告》
2.《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活动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行动情况周报表》
平湖市公安局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湖市综合执法局
2018年9月25日
附件1
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的
公 告
各从事生猪及其产品屠宰、运输、经营、加工、使用主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省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关于联合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活动 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疫情解除之前,各主体严禁跨省调入生猪;猪肉产品不得从高风险省份(已发生疫情的省份)跨省调入和从猪肉产品交易市场跨省调入。
二、严禁违规运载与检疫证物不符或者禁调区域的生猪及其产品。
三、符合调入猪肉产品规定的相关主体,省外调入猪肉产品前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调入备案,经审核通过的方可调入,并经申报道口进入。
四、符合调入猪肉产品规定的相关主体,必须持有“两证两章”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或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
五、严禁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严禁“白板肉”进入交易市场。
六、各屠宰企业要严格落实进出场所消毒措施,严把进场关,按规定调入生猪,凭证进场,证物相符;做好待宰区域蜱虫杀灭和屠宰中猪血的规范处置及台账记录。
七、严禁使用泔水或餐余垃圾饲喂生猪。
八、各主体严禁从事生猪地下私屠滥宰行为。
九、各生猪屠宰、养殖主体发现较大数量途亡,生猪突发高热、不明原因死亡的要及时上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病死猪及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及台账记录。
一经查实有违反上述行为的,将从严从重惩处。
平湖市公安局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湖市综合执法局
2018年9月
附件2
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活动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专项行动情况周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宣传培训情况 |
举报核 查情况 |
检查执法情况 |
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情况 |
案件移 送情况 | |||||||||||
媒体 宣传 |
发放宣传材料 |
举办培训班次 |
培训人员数量 |
接报 数量 |
查实 数量 |
全市开展执法次数 |
出动执法人员数量 |
开展联合执法次数 |
立案 件数 |
涉案物品数量 |
货值 |
罚没 金额 |
曝光案件数量 |
移送 件数 |
追究刑责人数 |
(次) |
(份) |
(次) |
(人次) |
(起) |
(起) |
(次) |
(人次) |
(次) |
(件) |
(头)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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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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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嘉兴市畜禽屠宰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平湖市市府办,傅金明常委、戴建忠副市长、沈志凤副市长。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