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8〕121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平湖市
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局属各科站:
现将《平湖市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8年9月6日
平湖市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加快先进农业科技成果引进和人才培养,提升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合作(又称院地合作)是指我局农技推广机构或业务科站与科研院校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建项目专家团队、建立试验示范基地等,在我市现代农业生产及新农村建设中开展的农业科研、品种技术试验、推广应用模式研究、科技人才培育以及学术研讨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院校是指具有一定的农业科研能力,设立专业科学研究机构,建有学术带头人组建的科研专家队伍,长期从事农业科研的科学院、研究院、研究所、高等学校等。
第四条 开展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应立足当前农业发展实际,坚持“创新发展、科技引领、力求实效、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科研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资源的综合优势,协同推进农业科技成果在平湖市转化及产业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管理,成立农业科技合作项目领导小组,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科教科、计划财务科、纪检组、产业科、渔业技术推广与海洋资源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站、畜牧兽医局、农机管理站、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保土肥站、能源站等单位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教科。
第六条 为提高农业科技合作项目质量,成立农业科技合作项目专家评审组,由5名及以上中级职称以上专家组成,其中组长1名,在实施课题、方案评审时推荐产生。
第七条 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申请由农经局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业务科站提出。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分为重大类、重点类和一般类,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补助标准为:重大类项目20万元,重点类项目10万元,一般类项目5万元。
第九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为课题征集、课题受理、专家评审、课题审定、方案申报、方案受理、方案审核、方案审定、合同签订。
第十条 项目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院地合作课题征集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依据、目的和意义;
(2)研究(推广)内容或技术方案;
(3)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
(4)执行年限和进度计划;
(5)成果形式和考核指标;
(6)预期效果和风险分析;
(7)主要研究人员基本情况;
(8)项目资金来源和投资预算;
(9)合作形式及合作单位意见;
(10)承担单位意见。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限:重大类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类一般不超过2年、一般类原则上为1年。
第十二条 凡立项的项目均应签订由市农经局统一印制的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合同书,按合同制进行管理。合同应明确项目研究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以及合同各方的义务、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由市农经局直接支付给科研院校。合作经费一般分二次支付,双方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经费的80%,余款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支付。
第十四条 项目合作单位和承担单位要刻苦钻研、密切配合,如期完成项目各项建设任务。要加强项目实施和管理,按时向市农经局提交项目中期和验收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违规情节经指正后仍不整改的或者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终止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农业科技合作项目按协议完成各项计划任务后,向市农业科技合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以《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可行性方案》和《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实施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时间要求等作考核和评价。
第十七条 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汇报、专家质询、集体讨论等程序,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对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深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性能测试和项目演示等。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为5-9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可在省、市、县从事农业技术研究或推广,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请。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平湖市农业科技合作项目验收申请书;
2.承诺书;
3.项目合同书;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项目执行工作报告;
6.技术总结报告;
7.审计报告;
8.项目相关照片;
9.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生产技术规程,应用证明、发表文章、现场会、培训会通知及报道等附件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协议书规定的项目完成日期到期后30天内向平湖市农经局书面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书等相关材料。项目验收申请经承担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平湖市农业科技合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由验收专家组确定,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两种。
1.完成项目协议确定的任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或使用合理的项目,应予通过验收。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1)协议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2)擅自修改考核指标内容的;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被确认为不真实的;
(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挪作他用或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原则上6个月内重新申请项目验收。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请项目验收的,视为未通过验收项目。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再安排该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农业科技合作项目:
1.申报立项和项目验收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2.无故不执行项目合同的;
3.项目因违规实施而被终止的;
4.项目到期后一年内无故不申请验收的;
5.不按规定配合做好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的;
6.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和财政科技经费的,取消立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补助资格等措施,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从事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本办法,如有违反,进行批评警示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4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湖市农业经济局科教科负责解释。
抄送:市财政局、科技局。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