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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8〕117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开展2018年“绿剑”
秋季集中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为深入推进农业质量年活动,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2018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农质发〔2018〕5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7〕14号)和《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的通知》(浙农专发〔2018〕88号)要求,决定于9月10日至10月31日,在全市开展“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原则,通过开展集中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网络销售假劣农(兽)药等违法行为,规范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农(兽)药经营记录(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记录),加强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源头监管和线上线下同步监管,进一步净化农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农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行动重点
此次秋季集中执法将结合实际,开展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打假的同时,重点检查22种定点经营限用农药退市情况、网络销售假劣农(兽)药等违法行为,并开展主体生产经营记录专项督查。
(一)限用农药专项检查。把限用农药规范经营和22种定点经营限用农药退市执行情况作为秋季集中执法行动的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宣传教育,避免“退而不彻底”情况发生。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
(二)网络销售假劣农(兽)药行为专项检查。积极开展调查,摸清农(兽)药网销店底数,广泛收集网络销售假劣农(兽)药违法线索。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通报协查等有关线索,及时会同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开展联动执法,联合查处一批网络违法销售案件,加大震慑力度,形成线上线下同步监管、同步打击的新机制。
(三)生产经营记录专项检查。按照《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农(兽)药经营记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浙农专发〔2018〕20号)要求,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的主体生产经营记录进行专项检查,市局将进行抽查,对发现生产经营记录存在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切实规范主体生产经营行为。
(四)兽药专项检查。重点打击养殖环节中上门兜售假劣兽药、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存在扩大适应症或主治功能等违法行为,核查兽药产品赋码及追溯制度运用情况;加大对养殖场药房的检查,发现假劣兽药,要追根溯源。
(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近两年获证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等行为。
三、行动方式
开展集中执法巡查,以案件查处为突破口,以质量抽检为主要手段,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一)开展集中执法巡查。按照秋季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对剧毒、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把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作为检查重点,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内农药等投入品使用环节问题突出的加大检查力度。
(二)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单位、重点商品,开展监督抽检。对群众比较关注、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域和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开展农药隐性成分、水溶肥等开展抽检,认真排查风险隐患,严防假劣农资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各镇街道要认真宣传贯彻《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告知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倡导诚信生产经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威慑力,在集中行动期间发现新情况或碰到难点问题,要紧盯不放、力争突破。强化线索互通、信息共享,协同协作、追根溯源、予以严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重点,明确分工,围绕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意识。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镇街道要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经营,认真做好农资信息化使用。同时要充分发挥村农资信息员的作用,引导农户正确购买使用农资、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三)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台、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成效,特别是要把行动情况、成效等及时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执法的良好氛围。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8年9月3日
抄送: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嘉兴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平湖市市府办、市场监督局、质监局、农合联(供销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