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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8〕98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2018年平湖市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有关科室: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农质发〔2018〕7号)及嘉兴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嘉农经〔2018〕29号)要求,现将《2018年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8年7月23日
2018年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推进“农业质量年”工作视频会议及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我市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具体整治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私屠滥宰、初级水产品违禁药物使用等突出问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以治理突出问题和防范风险隐患为目标,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严防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保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向好的势头,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重点
(一)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1.重点产品:以我市粮油、蔬菜、水果等种植优势作物为重点,重点关注豇豆、芹菜、韭菜等高风险产品;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
2.重点单位: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蔬菜、水果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农药隐性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的行为,超范围使用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氟虫腈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3.主要措施:(1)加大农药市场整顿力度,确保农药质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依法严惩违法添加高毒农药成分行为。配合省厅开展农药质量监测(包括隐性成分监测);推行高毒农药退市或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账记录、溯源管理;积极稳妥推进经营许可制度实施,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加强农药残留监测;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2)推进农药科学安全使用,严格落实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宣传培训和指导力度,举办农药科学使用技术的培训班;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提高病虫害防治效率。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3)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季节,对农药经营企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抽查,开展农药执法督导检查和农药监督抽查,对农业技术防治对象已有推荐农药品种的、农药经营单位擅自篡改药剂配方的,进行整治和打击。(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林业工作站负责,相关科站和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等配合)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重点产品:生猪、肉牛。
2.重点区域及重点单位:生猪产地和调入肉牛单位和违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的隐患点;饲料生产企业、兽药经营单位,生猪养殖场(户),肉牛屠宰单位。
3.主要措施:(1)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切实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活畜进厂(场)屠宰瘦肉精自检制度。(2)有重点地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强化饲料生产、养殖和屠宰等各环节的监管措施,健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的案件查处机制,巩固瘦肉精监管成效,防止问题反弹。针对调入活畜增加的情况,加大调入活畜特别是肉牛的监督抽检,督促活畜收购贩运单位(户)、屠宰企业进一步强化查证验物、信息登记(包括检疫票证、活畜及其产品购销情况等)工作。加强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实现全覆盖检测。(3)及时查处瘦肉精违法行为。对检查中查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案件和涉案线索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畜牧兽医局会同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等配合)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2.重点区域:规模奶牛养殖场。
3.主要措施:(1)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为重点,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辆资质条件。对辖区内所有生鲜乳收购奶站和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一次复核,监管完善档案。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坚决取缔不合格收购站和运输车,实时监控更新“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数据。(2)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实行监测与执法联动,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明确奶站、运输车辆监管责任人,切实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坚决打击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违反生鲜乳购销合同、趁机压级压价、销售和收购不合格生鲜乳、扰乱市场秩序以及不按规定对不合格生鲜乳进行销毁、无害化处理等行为。(畜牧兽医局会同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四)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重点产品:禁用兽药,假劣兽药(含非法改变兽药标准、添加隐性成分、擅自改变组方、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以及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标签说明书、“兽用处方药”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和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兽药产品。
2.重点区域及重点单位:畜禽养殖特别是禽、蛋主产区,兽用抗菌药物生产经营单位;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兽药经营企业,使用药物添加剂的饲料生产企业,从事畜禽疾病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主要措施:(1)继续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对兽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2)按照省兽药饲料综合治理五年行动的总体部署,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非法和假劣兽药饲料、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兽用原料药、人用抗菌药等违法行为。(3)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全面检查兽药GSP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饲料生产,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兽用抗菌药质量抽检和残留监控力度,检打联动,进一步督促兽药使用者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局会同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五)生猪屠宰“扫雷”专项整治行动
1.重点产品:生猪。
2.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
3.重点对象:定点屠宰企业,私屠滥宰“黑窝点”。
4.主要措施:(1)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生猪进厂(场)屠宰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范肉品品质检验行为,确保出厂生猪产品“两证两章”齐全,严防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2)开展生猪屠宰扫雷行动。在继续做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以清理整顿小型屠宰场(点)和规范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为重点的生猪屠宰扫雷行动。(3)落实屠宰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定点屠宰企业出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屠宰病死猪和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处置病害生猪和屠宰废弃物的行为。(4)开展屠宰联合执法行为。积极发挥畜禽屠宰联合缉查队的作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重点区域的巡查,坚决取缔生猪私屠滥宰、非法屠宰病死畜禽和注水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黑窝点”,依法查处向违法分子提供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等配合)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重点产品:农药、种子、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
2.重点时节:春耕备耕、三夏、秋冬种等农资消费高峰期。
3.重点区域及重点单位:农资生产、经营主体集聚区,管辖区域交界处、区域特色农业产业生产区等;农资经营集聚区经营主体、具有多次违法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等。
4.主要措施:(1)深入开展“绿剑”集中执法行动,重点打击种子制假售假、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等违法违规行为;农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和生产、经营禁用农药,无证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标识严重不符、假冒伪造登记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擅自改变兽药组方、兽药违规添加其他禁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2)强化源头监管,加大对地下“黑窝点”的清查治理,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在加强农资生产、批发企业、经营门店监管的基础上,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着力加强对上门直供、互联网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的监管,净化农资市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牵头负责,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等配合)
(七)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1.重点产品:甲鱼、牛蛙、加州鲈鱼、黑鱼、黄颡鱼等。
2.重点对象: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健康养殖示范场、渔业园区、规模水产养殖户、水产苗种场。
3.主要措施:(1)全面排查安全风险较高的品种和区域,重点检查是否贮存或使用禁用渔(兽)药、人用药或原料药,是否存在滥用保鲜剂的情况,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随意弃置、销售、加工病死甲鱼、牛蛙等迹象。(2)全面整顿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产地初级水产品“三前”环节滥用违禁药物、添加剂等现象,严厉打击养殖及育苗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药物和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切实消除重大隐患。(3)加强对水产养殖主体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技术的宣传培训,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有关规定的告知工作,落实生产主体的第一责任,规范生产经营活动。(4)加强主要监管品种、重点区域和环节的监督检查、抽检和风险检测,切实掌握问题和风险,对检测不合格水产品一律封存,杜绝不合格水产品流入市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会同渔技中心牵头负责,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等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站和镇街道落实监管责任,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督促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要充分发挥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的作用,确保整治成效。各牵头单位,要按照此方案中承担的任务,抓好工作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与食药、公安、卫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监管执法行动,建立监管信息互通、案件会商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和执法合力加强系统内、外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查处合力。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确保整治成效。
(三)健全长效管理。要将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土壤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监管为重点,抓好源头控制治理,建立完善隐患风险排查、日常巡查制度,强化监测力度,有效防控风险。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经验成效,研究创新工作机制,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培训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协同共治。要总结宣传执法监管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信息及大案要案典型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
(五)强化信息报送。局各科站和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建立固定的信息报送机制,分别于2018年6月26日、9月28日和2019年1月1日前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2018年7月1日、2019年1月3日前报送半年和全年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的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8年12月3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和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2018年 月份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2.2018年 月份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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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月份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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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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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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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行动 |
检查生产经营企业(家次) |
出动 执法人员(人次) |
查处 问题(起) |
涉及 金额 (万元) |
责令 整改(起) |
取缔 无证照企业(家) |
吊销 证照 企业(家) |
媒体 宣传(次) |
发放 宣传 材料(份) |
指导 培训 (场次) |
指导 培训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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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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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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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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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抗生素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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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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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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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2018年7月5日,10月5日和2019年1月5日前,报送截至目前的统计数据。 2.2018年12月5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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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8年 月份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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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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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
行政执法案件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捣毁窝点(个) |
案件信息公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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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件数 |
办结件数 |
涉案金额 (万元) |
件 数 |
涉案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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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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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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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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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抗生素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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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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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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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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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此表按月报送,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的案件统计数据。 2. 2018年12月5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案件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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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月的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请随此表同时报送详细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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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浙江省农业厅,嘉兴市农业经济局,平湖市食安办。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