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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件
平综执〔2018〕111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科室、机动中队、直属中队: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9月17日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用车及驾驶员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实现规范用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制度
(一)局公务用车和执法用车(含摩托车、新能源租用车)必须按规定喷涂、粘贴统一标准的标志标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局公务用车和执法用车范围:
1.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
2.机要通信,送取重要文件和材料;
3.迎接上级单位、友邻单位的检查、考核、调研等公务活动;
4.外地来我市考察、调研,按要求需市内接送的;
5.开展日常执法活动。
(三)局机关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调度,凡需外出的,须办理审批手续。各中队执法车辆在辖区范围和本市范围内正常管理执法的,由各中队统一管理和调度,凡需外出的,应事先由各中队负责人审核后到局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局领导审批。突击整治用车和部门间需要相互调用车辆的,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和调度,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推诿。
(四)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每月月底根据用车情况,统计车辆行车公里数,由财务人员计算公里补贴,经局领导审批后按实发放。各中队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需明确分管领导并落实专人负责,每月统计车辆行车公里数。
(五)节假日、下班后所有车辆应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禁止公务用车、执法车辆(含摩托车、新能源租用车)公车私用,私自外借,私自将车辆停放外地或家中过夜;凡确需外借的车辆由局办公室办理手续,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外借。违反规定的,每次扣减当事人奖金100元,如发生事故或使车辆损坏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负,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严禁使用公务及执法车辆参加一切非公务活动,严禁公务用车、执法车辆(含摩托车、新能源租用车)非公务活动停放在酒店、宾馆等场所,违反规定的,每次扣减当事人奖金100元。
二、车辆维修保养和加油制度
(一)车辆专职驾驶员负责对所驾驶的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等工作,并及时办理审验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车辆年检等手续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办公室负责车辆年度保险工作。
(二)局所有车辆实行政府年度采购定点维修单位定点维修,车辆保养、维修、更换零配件等,应由车辆驾驶员填写《平湖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部门或中队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办公室,经审批同意后,到指定单位保养、维修。维修、保养、更换零配件等的数量和金额,应由车辆驾驶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局办公室分管负责人3人以上签字认可。超过1000元的修理项目,需选择两家修理公司进行评估并提前将送修单报局办公室审核。维修金额超过3000元,还需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禁止私自或随意保养、维修、更换零配件、机油等。未经同意,到非指定单位维修保养的,其费用自理(外出行车,经报局办公室同意的除外)
(三)出车在外,车辆需应急修理的,驾驶人员可决定抢修措施(但需电话告知局办公室),回单位后应及时补办车辆维修的书面手续并需书面说明理由。
(四)车辆凭局统一办理的油卡,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局办公室适时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检查,如用油量异常,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则按平均耗油量计算,超出部分由车辆驾驶人员自负。
三、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局所有车辆(包括机关公务车辆、执法车辆、摩托车)实行专人驾驶制度。机关公务车辆专职驾驶员由局班子讨论决定;局公务用车及各中队执法车辆(包括摩托车)专职驾驶员由各车辆单位讨论决定并报局班子同意;节假日及早、中、晚加班时段各中队执法车辆可确定若干名兼职驾驶员,驾驶车辆需相对固定,兼职驾驶员名单报局办公室备案。专(兼)职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遵纪守法,具备合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局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术,驾驶车辆时,要服从交通警察和公路交通管理人员的指导、检查,维护交通秩序,文明安全行车,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各种处罚,由车辆驾驶人员自负。情节严重或多次违法的,调离专职驾驶员岗位。
(四)驾驶员要精心保养所驾驶的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驾驶员对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和所配备的工具等物资要妥善保管,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及时报警同时报局办公室,并报告单位领导,事故认定责任认定后需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报报局办公室备案,车辆驾驶员责任承担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
(五)因驾驶员违规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责的,保险公司正常理赔以外涉及的补偿部分,涉事驾驶员负相应赔偿责任。因驾驶员严重违法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涉事驾驶员负主要赔偿责任。擅自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六)驾驶员根据行车安全情况发放安全奖,原则上年度内发生一次全责或两次(含)以上次责交通事故,扣发当年度安全奖;有特殊情况的,需由驾驶员呈报书面说明,经部门或中队领导签字后报有局班子讨论酌情扣发安全奖。
(七)各单位要加强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局政治处每年不少于二次组织全体驾驶员进行学习教育。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环卫处公务车辆参照本制度执行,作业车辆由环卫处另行制订管理规定。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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