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属各部门、科室、机动中队、直属中队:
现将《平湖市当湖街道主城区机动车人行道违法停车处置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8月30日
平湖市当湖街道主城区机动车人行道违法停车处置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行道违法停车(以下简称违停)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结合我市人行道违停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处置规范。
第二条 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六条第(七)项中的“城市人行道”是指城市市区内除按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有标志标明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和公共停车场、点以外的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包括:
(一)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
(二)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
(三)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人行道机动车违停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其他道路违停由交警部门管辖。同时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违法停车处理相关事宜的协调会议备忘录》的规定,以下区域指定管辖:
(一)小区、单位机动车出入口的违法停车行为,由交警部门管辖;
(二)同时侵占人行道和车行道的违法停车行为,由综合执法部门管辖;
(三)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巷弄内的违法停车行为,由综合执法部门管辖;可供小型客车双向交汇的通道内的违法停车行为,由交警部门管辖;
(四)沿街建筑物退让红线范围内的空间的违法停车行为,由综合执法部门管辖;
(五)因道路改造,原人行道、机动车道等变为非机动车道部分的违法停车行为,由交警部门管辖。
第四条 违法信息的采集主要分为执法终端人工采集和交通监控技术设备采集。当湖街道主城区白天路面队员采取违停采集设备采集违停信息,夜间应急队员采取手写贴单下一天录入形式采集违停信息。遇有特殊情况,白天违停采集设备无法采集违停信息的,经综合执法局直属中队分管负责人同意,可采取手写贴单立即录入形式采集违停信息。采用手写填单的,手写填单人员在贴单完回中队后须立即在《人行道违停手写贴单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第五条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执法辅助人员在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违停信息采集工作,但需两名以上综合执法辅助人员共同实施,严禁一名人员进行违停信息采集操作。
第六条 现场采集证据信息时,应同步开启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采集的证据信息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全貌、车辆号牌、具体违停时间和地点以及已张贴《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等内容。采集的证据照片不得少于三张,并应当现场核查采集信息上传情况;采集信息上传不完整的,应当立即补充完善。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在现场的,违停信息采集人员应当向车辆驾驶人指出违停事实并责令其立即驶离;车辆驾驶人拒绝驶离的,固定其拒绝驶离的证据,并采集其违停信息。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直接采集其违停信息。
第八条 采集的违法停车信息未全部上传系统前,车辆驾驶人出现到现场的,可以中止采集,并责令其立即驶离;立即驶离的,收回《通知书》,终止采集;车辆驾驶人拒绝驶离的,固定其拒绝驶离的证据后,继续采集其违停信息。
第九条 采集的违停信息已全部上传系统,车辆驾驶人出现在现场的,在《通知书》打印后10分钟以内,执法人员可利用执法终端撤销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