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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平湾滩〔2018〕2号
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成员单位请于9月25日前将《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表》报送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王杰 13656611639(611639),传真:85011961。
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9月20日
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方案
一、办公室职责
具体承担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的组织、计划、指导、协调、检查、考核等任务。牵头组织制订、指导、监督实施有关政策措施和考核办法,组织建设完善平湖市湾(滩)长工作管理信息平台,指导、监督各单位各部门落实试点工作各项任务,组织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统计上报。
二、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农经局(农办):指导推进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并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强化养殖污染治理,并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沿海防护林建设并依法进行管理,积极推进海岸带植被整治修复,加强对滨海湿地和候鸟栖息地保护修复工作的指导、监督。承担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湾(滩)长制宣传工作;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综合管控和海洋生态修复,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管理;开展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落实海洋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加强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入海排污口、河流入海污染物通量监测,规范海水养殖,配合推进近岸海域污染治理;组织近岸海域定期巡查、专项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推进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
(二)市发改局:贯彻执行浙江省湾区空间规划及经济发展产业目录,联合市经信局建立完善湾区行业准入门槛、优化产业布局,做好湾区产业项目立项审批的监管和服务,提高海域要素配置绩效。
(三)市经信局:负责推进湾区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明确湾区工业投资准入门槛、主攻方向、政策扶持重点,加快发展清洁生产产业,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做好湾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的监管和服务,优化湾区工业布局,配合做好查处违法造、修、拆船舶以及未按规定造、修、拆船舶行为。
(四)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湾(滩)长制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管大潮最高潮汐线向陆地一侧的非法开采海砂、取土、采矿等违法行为,做好海湾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六)市环保局:负责对陆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实施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制定区域污染物减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水污染、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制定陆源污染物治理措施。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开展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工作,协同开展入海河流水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依规查处非法设置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排污口偷排、漏排、超排等行为。建立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促使能耗、环保、安全、技术不达标的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或退出。
(七)市规划建设局:科学编制湾区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并加强长效管护。加强湾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城市设施建设规划衔接。
(八)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建设内河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组织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
(九)市水利局:指导本市区域内涉海水利工程项目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海塘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滩涂资源的动态监测。
(十)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突发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可能引起的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报告及应急处置,组织突发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十一)市旅游局(九龙山管委会):负责海湾旅游资源管理,配合做好滨海旅游区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协调九龙山区域海湾(滩)的管理保护和湾(滩)长制工作。
(十二)乍浦镇、独山港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海湾(滩)的管理保护和湾(滩)长制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各项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
附件: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表
附件
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联络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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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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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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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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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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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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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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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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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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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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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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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