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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深化推进湾(滩)长制工作的意见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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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平湾滩〔2018〕1号

 

 

 

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全面深化推进湾(滩)长制工作的意见

 

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综合施策、联动治理,以提升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目标,以陆海污染物排放管控、海洋空间资源管控、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灾害风险防范、强化执法监管为主要任务,压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以滩面管理为主的滩长制向海洋综合管理为主的湾(滩)长制转变,加快构建“海陆统筹、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新模式,为切实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绿色发展,以生态环境改善倒逼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湾(滩)资源,着力提高湾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水平。

——统筹协调,联动治理。按照党政牵头、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的思路,统筹谋划、分步实施;注重湾河衔接,推进流域环境质量和海域环境质量的同步改善;充分发挥媒体与公众的宣传、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湾(滩)的良好氛围。

——突出重点,注重长效。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进“一湾(滩)一策”精准治理,切实解决影响生态安全和民生福祉的突出环境问题;以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短期治理与长远建设修复并重,积极构建长效机制,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底,全市沿海全面实施湾(滩)长制,市级湾长和镇、村社区两级滩长全覆盖。沿海滩涂违禁网具、非法修造拆船、违规养殖、滩面污染源等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岸线整治修复实质性启动,陆源入海排污口基本实现达标排放,主要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

2020年,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协作有序、运行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海滩(岸线)乱占、乱用、乱排等现象全面杜绝,沿海主要滩涂、浅海等区域非法网具全面清理,违规养殖全面整顿,陆源入海排污口稳定达标排放,滩面环境状况明显改善,近岸海域水质状况稳中趋好。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15%,海岸线整治修复不少于6.87千米。

(四)空间范围

湾(滩)长制实施空间范围为杭州湾覆盖全市海滩。原则上向海一侧扩展至市管理海域边界,向陆一侧扩展至海洋功能区划涉及的镇街道行政管理陆域边界。

二、组织形式

(一)组织体系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设立市级湾长和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滩长的组织架构。

平湖市市级湾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镇级总滩长由沿海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在市级湾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村社区级实行辖区滩长加协管员的管理构架,滩长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协管员对滩长负责。日常工作由平湖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职责分工

市级总湾长依托相应领导协调机制,负责制定和落实责任湾(滩)治理与保护方案,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湾(滩)长制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制定职责(任务)清单,处理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明确重点湾区名录及相应的湾长人选,并推动建立湾、滩长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下级湾(滩)长履职情况指导督查,组织开展目标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镇级滩长主要负责组织开展责任湾(滩)全面巡查及清理与保护工作,协同落实治理和修复任务,推进建立村(社区)协管员制度;对责任湾(滩)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协调和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对协调处理及制止无效的,及时履行报告职责。

村社区级滩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湾(滩)保护修复的宣传教育,对责任湾(滩)区进行日常巡查,落实护滩、保洁等措施,劝阻非法围填海和破坏或非法占用海岸线、“三无”渔船和违禁网具、违规养殖、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履行报告职责,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

各级湾(滩)长应当在本级湾(滩)长制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湾(滩)长的检查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坚守生态红线,优化沿海产业结构与环境资源配置,全面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沿海海域污染综合防治。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重点污染工业行业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入海河流溪闸断面监测,推进实施总氮总磷总量控制,减少陆源入海污染物总量。摸清底数,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综合防治,深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逐步推进船舶和港口作业区污染物零排放和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开展海滩垃圾、海漂垃圾和海底垃圾监测和清理。

(二)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规定,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落实岸线分类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加大自然岸线保护力度。以海岸线为主轴,按照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管控要求,统筹陆海空间开发和保护,完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总体布局,清理整治沿岸违建和废弃工程,在重点城镇区拓展亲水岸线空间,推进海岸带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使用。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和美丽黄金海岸带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滨海湿地、河口湿地生态修复,建设滨水生态廊道、绿色种植等,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调查重要湿地、植被、鸟类、渔业资源、自然遗迹和重要海岛等重要生态系统本底,推进各类海洋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落实海洋保护区和生态红线区管控措施。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栖息繁衍场所保护。

(四)防范海洋灾害风险。加强海岸和海上作业监管,控制污染风险,完善港口、码头和船舶排放油类、化学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防油、防污配套设施,做好海洋倾废监管。以沿海石油、化工、冶炼、生物制药等企业为重点,排查海洋污染事故潜在风险源,持续开展环境安全检查,逐步建立高风险、重污染企业退出制度。加强重点港区污染事故应急体系、近岸海域环境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近岸海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赤潮、风暴潮等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应急设备、船舶和人员配置,加强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污染处理和事后环境影响评估工作,防范和应对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五)强化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分级落实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加强海洋保护区、重要海岛和重点岸段等巡查监管,加强陆源入海污染源、入海河流断面及近岸海域环境状况的陆海联合监督监测和执法检查,加强涉及入海排污口、岸线占用、渔船渔具、海水养殖、海洋工程、海砂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和执法查处,保持海洋环保执法高压态势,进一步提高执法频次,严肃查处违规、违法园区和企业,对治污不力、问题突出的,实施通报、约谈、督办。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率,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海洋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推行湾(滩)长制作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践行“两山”理念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层层落实责任,强化资金保障。沿海镇街道应于2018年931日前建立湾(滩)长制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相关文件抄送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6日前将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湾(滩)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各级湾(滩)长与河长、跨行政区域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湾(滩)长巡查、工作考核评价、督查问责、信息通报与共享等配套制度;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将必要的湾(滩)综合治理和湾(滩)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探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治理等湾(滩)治理修复投融资机制,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湾(滩)长制工作取得实效。

(三)完善工作标准。使用全省统一的湾(滩)长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动。要按照“精准施治”的要求,研究制订符合实际的巡查、维护、报告、处置、反馈等工作标准及量化指标,编制湾(滩)长工作手册,明确职责,量化任务,规范工作行为;要抓紧调查摸底,按统一要求,建立“一滩一档”,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湾(滩)长公示牌。

(四)创新工作方式。要立足生态环境现状,加快形成“一湾(滩)一策”的治理方案,争取在2018年底前打造完成1-2个示范湾(滩)。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与典型做法,积极探索政府选聘、服务外包等方式,以专业化、专职化为方向,打造基层治理队伍,提升自我管理能力,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力量普遍不足的实际问题,确保巡查、处置等日常工作落实。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海洋综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褒扬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涉海企业自觉履行生态责任,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定期开展工作满意度调查、意见征询,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湾(滩)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89月12日

 

 

 

 

 

 

 

 

 

平湖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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