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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经〔2018〕136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平湖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国土资源局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9月30日
平湖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发电〔2018〕23号)、《嘉兴市农业经济局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嘉农经〔2018〕39号)文件要求,全市范围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工作方案。
一、 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
(一)清理整治范围
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3.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二)工作任务
1.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开展拉网式排查清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治提供依据。
2.坚决清理整治整改。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细工作,切实加以整改。
3.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要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一排查“大棚房”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
4.严肃执纪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各级纪委监委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5.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6.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明确责任主体
(一)成立“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协调推进小组。组长由分管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农业经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纪委市监委等。
(二)明确部门职责。排查清理阶段由市农业经济局牵头,整治整改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纪委市监委全程监督。
(三)各镇街道要确定具体的推进落实单位及联系人,及时上报给牵头部门。
三、明确工作措施
(一)排查清理阶段(2018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市农业经济局牵头。
1.镇街道自查。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各镇街道要全面梳理,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填写附件1、2、3表格,不得瞒报漏报,确保数据真实可信,并及时报送总结材料给市农经局。10月9日前完成。
2.市级督导汇总。市协调推进小组组织对各镇街道清理排查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市农经局及时对各镇街道上报的表格进行汇总,并形成总结材料报嘉兴市。10月10日前完成。
(二)整治整改阶段(2018年10月下旬至12月中旬)。市国土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1.各镇街道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明确政策和整治整改措施,组织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并将整改情况的报告(包括专项行动总体情况及阶段性整治结果、整治难点和意见建议)报送市国土资源局。11月30日之前完成。
2.市协调推进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各镇街道进行督查巡查,督促各镇街道开展相关工作。
3.市国土资源局起草整治情况报告(包括专项行动总体情况及阶段性整治结果、整治难点和意见建议),12月5日前报市农业经济局。市农业经济局起草专项行动总结报告,12月10日之前报嘉兴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特别是乡镇政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专项行动提供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高质量完成“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全过程,坚决防止姑息迁就、袒护包庇,对在清理整治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对触碰耕地红线获得个人违法利益或由于渎职、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坚决查处。
(三)严肃督导问责。各地对专项行动每一个环节,都要严肃认真督导。抓住一批典型案例,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要将专项行动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强化警示教育。
(四)定期上报信息。各镇街道要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及时调度汇总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材料按要求及时上报。每周二15:00前向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书面报告清理整治情况,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五)接受舆论监督。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设立群众举报电话(0573-85623190,工作日8︰30-17︰30),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各级纪委监委部门接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同时移交本地专项行动协调推进机构。
附件:1.“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 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3.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问题调查情况表
联系人:市农经局 邵慧 电话:0573-85623190
市国土资源局 徐子成 电话:0573-85825573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朱亦丹 电话:0573-85821136
附件1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_______________镇街道 单位:个、亩
镇街道 |
设施农业情况 |
违法违规建设情况 |
违法违规 占地面积 | |||||||||||||||||||
小计 |
塑料 大棚 |
日光 温室 |
连栋 温室 |
其他 |
小计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其他 |
耕地 |
其中基本农田 |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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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
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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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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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Ⅰ类指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
Ⅱ类指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Ⅲ类指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附件2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_______________镇街道 单位:个、亩、万元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占地 面积 |
建设 地点 |
土地 流转 起止 时间 |
棚 数 |
建设主体 |
计划整改到位时间 | |||||||||
主体 名称 |
建设 总投资 |
其中享受 财政补助 |
始建 时间 |
违规 性质 |
违规面积 | |||||||||||
占用 耕地 |
其中占用基本农田 | |||||||||||||||
中央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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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村 |
*年*月 —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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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Ⅰ、Ⅱ、 Ⅲ、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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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是违法违规情况明细表,要求逐个项目填写,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如一次性投资建设的10个棚,视为1个项目,在一行填写。
2.违规性质可分为Ⅰ、Ⅱ、Ⅲ类及其他,其中Ⅰ类指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Ⅱ类指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Ⅲ类指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附件3 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问题调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 单位:亩 | |||||||||||||||||
镇街道 |
村 |
序号 |
设施农业名称 |
经营(建设)主体名称 |
是否批准/批准用途 |
实际建设占用土地总面积 |
违法违规类型 |
处置措施 |
处置进度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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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面积 |
改变用途 |
少批多占 |
超面积违规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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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住宿(住宅、民宿、度假酒店等) |
餐饮(会所、农家乐等) |
休闲旅游设施及场所 |
其他(交易市场、工业生产厂房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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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8 |
XX |
XX |
1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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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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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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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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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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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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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由乡镇组织自查清理时填写,由市汇总后上报。
2.栏6指没有批准的,填“否”;已经批准的,填报批准用途。
3.栏10-栏15按照实际违法违规情况填写,属于某一类型的,在相应表格栏填“√”。
4.栏15指超过平政发〔2015〕55号文件规定的限额要求审批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抄送:嘉兴市农业经济局、国土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平湖市市府办。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