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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8〕135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
质量安全示范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各有关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
现将《2018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2018年平湖市农业质量年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平农经〔2018〕67号)下达的建设任务,结合本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8年9月29日
2018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2018年平湖市农业质量年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平农经〔2018〕67号)精神,2018年我市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18个,其中农业生产主体9个、农资经营店9个。为确保完成建设任务,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建设对象
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从事食用农(畜、水)产品种植(养殖)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资经营店。
二、建设标准
(一)生产主体
1.生产的农产品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至少一项认证且在有效期内。
2.产品年抽检合格率100%,近3年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配有“一证一码”打印设备并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落实农产品生产记录,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5.生产经营中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制度、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相关规定。
6.按照规定开展农残快速检测;每年至少委托检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定量检测1次。
7.园区、厂区内环境整洁,道路平整通畅。
8.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9.在市域内同类产业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二)农资经营店
1.证照合法齐全,规模布局合理。农资经营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照悬挂在店内明显位置,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并上墙公示。营业面积符合有关规定,营业区与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隔,不得与食品、日用品等其它物品混合存储。
2.设施条件具备,场所清洁整齐。有统一大方的店招店牌,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货架或柜台,外观大方,规格基本统一;店堂内通风明亮、洁净美观,商品分类、分品种按类摆放,排列有序,配备必要的灭火器等消防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
3.商品明码标价,依法诚信经营。所有商品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承诺书》公开上墙,未列入失信“黑名单”,不张贴、宣传扩大使用范围、功效的虚假广告等。
4.应用农资信息化系统,台帐记录健全。有满足农资信息化建设所需的设备且运行正常,系统使用率在年度内达到90%以上,所经营的商品全部进入监管系统,备案率达到100%,电子台账数据保存完整。
5.从业人员具有相关资质,熟悉农资商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正确销售商品,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有农资使用、技术服务等宣传面板。
三、申报程序
各镇(街道)根据上述标准,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择优推荐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备选单位(生产主体2家和农资经营店2家),于2018年10月20日前报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质监站。生产主体上报材料包括主体信息登记表、汇总表、注册登记证、主体三品一标认证报告、产品抽检合格证明材料、3年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证明材料、粘贴追溯码等。农资经营店上报材料包括信息登记表、汇总表、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身份证、资质证明等。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对上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组织验收、复核。评选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18家,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确认。
四、结果应用
对确认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市农业经济局授予“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牌子,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补助和项目申报。
附件:1.农产品生产主体示范点申报表
2.农资经营主体示范点申报表
3.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经营)示范点汇总表
4.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经营)事故证明
附件1
农产品生产主体示范点申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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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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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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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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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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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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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资经营主体示范点申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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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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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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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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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农药 种子 肥料 兽药 (请选择打“√”) | ||||
经营方式 |
批发 零售 批发兼零售(请选择打“√”) | ||||
申报单位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经营)示范点汇总表
2018年 月 日
主体名称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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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附件4
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经营)事故证明
兹证明 (主体名称)在农产品生产(农资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类标准,近三年内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特此证明!
主体名称: (盖章)
证明人: 证明单位: 农技水利服务中心(盖章)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