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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湖街道第二届居民议事会第二次会议第23号建议的答复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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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湖街道第二届居民议事会第二次会议

23号建议的答复

 

姚洁议事员:

您在当湖街道第二届居民议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居民申请低保、经济房的评审机构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低保,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的方案、办法、规定先后相继出台,有关民主评议和评审事宜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执行中也未出现异议情况,主要明确了几个方面的事宜。

一、明确了评议的主体单位。《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强化权力制衡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民〔201741号)中明确规定评议:镇(街道)在村(社区)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


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由村(社区)干部、熟悉村(居)民情况的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二、明确了承担的工作任务。《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1268号)规定: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后,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明确了主要实施的主体。《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工作的专题协调会议备忘录》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开展入户调查工作,也可以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对《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与《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表》不一致(隐瞒虚报)的内容,逐一向申请核对家庭释明相关政策,指导其补正有关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居委会成员,熟悉经适房、公租房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总人数不少于7人)开展民主评议。经政策宣讲、情况介绍后,现场评议经适房、公租房家庭的经济状况,形成结论并签字确认。

因此,居民申请低保、经济房的民主评议、评审工作主要还是依靠社区干部,组织居民组长、居民代表、群众等开展工作,街道民政就申请低保、经济适用房等尚未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当湖街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我们的答复能让您满意!

 

 

 

                          当湖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8620

 

 

 

 

 

 

 

 

 

 

 

抄送:人大当湖街道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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