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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8〕154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百草枯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保证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对社会上库存和尚未销售使用的百草枯水剂,进行全面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彻底清查处理百草枯水剂遗留问题
要对农药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病虫害防治组织、乡村农户等社会上库存和尚未销售使用的百草枯水剂,进行全面清查。清查发现的百草枯水剂暂存于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并记录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加强对百草枯等禁限用农药的监管
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加强百草枯监管工作。在清查百草枯水剂的同时,要加强对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中限用农药的监管,其中前22种不得经营,后10种要求设立专柜实行实名销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三、加强培训宣传力度
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咨询、印发资料等方式,依托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载体,加大有关禁限用农药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主动抵制违法违规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请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做好清查百草枯水剂的统计确认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附件2、3报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吴琛,联系电话:85131367。
附件:1.平湖市收缴百草枯水剂通告
2.不经营使用百草枯水剂承诺书
3.百草枯水剂清查(收缴)清单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1
平湖市收缴百草枯水剂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