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4号 ZJSP43-2017-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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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明确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
第二条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食品小作坊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
(二)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小作坊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果冻;
(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三)其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四条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小餐饮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二)从事餐饮服务。
小餐饮店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