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基层所(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大队)、下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监管工作,着力发现并解决本市食品(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印发《2019年度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请各单位认真落实贯彻执行。
2019年度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
《2019年度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以下简称监督抽检方案)按照“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产品。现对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部署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和平湖市食安委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科学部署,进一步加大抽样检验工作力度,最大限度提升食品抽检功效,掌握和分析我市食品安全现状,更好地保障我市食品安全。
二、检测重点区域和内容
按照上级部署结合平湖食品市场实际情况,强化地产食品的监督抽检,突出消费投诉反映比较集中、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以及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大中型商超、商业综合体、餐饮聚集街区等为重点场所,兼顾农村和城郊结合部的小超市、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和校园周边食杂店等,将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列为重点抽检对象,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餐饮环节抽检时应突出食品问题多发区、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景区、商业综合体及周边、旅游接待单位等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应尽可能覆盖各类餐馆、食堂、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不同业态类型。
三、承检机构和检测任务
(一)承检机构
2019年全市(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由市场监管局组织,各市场监管所(分局)和承检机构共同完成。其中,聘用第三方承检单位共同参与抽检的,由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执法文书填写等工作,承检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抽样文书填写、样品提取、买样、样品储运等工作。抽样文书上抽样单位统一为承检机构。涉及承检机构由招投标产生。由平湖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承检的,由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执法文书填写、抽样文书填写、样品提取、买样、样品储运等工作,平湖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负责收样登记,协助做好样品提取、买样、样品储运等工作。上级部门布置的监督抽检任务,根据上级具体指派任务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检测任务
1、根据嘉兴市局统一安排,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已将200批次的流通环节的预包装(散装)食品抽检任务分解到各镇(街道)区域(见附表1)。其余批次落实在元旦春节、端午中秋、国庆等节日,以及乳制品、肉制品等重点商品各类专项整治之中;特殊情况下突发性、应急性的抽检另行安排。
2、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以及省局、嘉兴市局的工作安排,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原则上每月至少抽检25批次,全年不少于300批次,任务分解详见食用农产品任务分解表(见附表2)。
3、平湖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涵盖粮食及粮食制品、肉及肉制品、饮料、速冻食品、炒货等22大类食品、47个食品品种、53个食品细类。以获证企业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及一般风险食品为主。小作坊包括取得食品加工小作坊证和登记备案的小作坊,要求覆盖所有获证食品企业和加工小作坊。计划安排的具体名单、产品种类详见附件3。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涵盖8个类别80个批次,现场快速检测任务980批次,具体抽检品种、检验项目见附件4。
5、按照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要求,对近年来社会舆情反映率较高、风险较高、民生密切关注的热点食品(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由科室与基层所干部以及本局直属单位(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的采样人员,采取便衣购买采样送检方式进行,后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若有食源性致病菌、污染指标严重超标、非法添加药物或非食用物质等重大违法嫌疑的,立即采取监督性抽检并核查处置。
(三)时间和频次
各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将采样及样品检验工作按要求合理分配至各月(特殊要求除外)和各地区,避免集中采样、集中检验。原则上实行全年均衡分配(高风险食品按月分配,较高风险食品按季节分配,一般风险食品按半年分配,特殊要求除外)。季节性生产和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1个半月开展抽检监测工作。
对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肉制品、酒类、饮料、食用油等重点品种和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其它产品,应当组织专项监督抽检。
四、结果报送和分析
(一)抽检数据录入
所有抽样信息和检测结果统一由承检机构负责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抽样信息必须在完成抽样后5日内录入,检测结果必须在承检机构签发检验报告后3日内录入。按任务性质分别录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和“浙江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
数据实行按月汇总。所有当月抽检监测数据,承检机构应在次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完成录入报送。节令性食品抽检监测应在节前15日内将检测结果录入信息系统。
(二)不合格数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