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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稽〔2014〕16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绿化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 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部稽查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
第五条 举报受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况。
第七条 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
(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