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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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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土地调查人员包括县级以上自然资源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土地调查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通过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人员考核,领取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已取得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发,按照规定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条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
  (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
  (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
  (五)自然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开展全国土地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开始前一年度拟订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应当包括调查的主要任务、时间安排、经费落实、数据要求、成果公布等内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上级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等变化情况,以宗地为单位,随时调查,及时变更地籍图件和数据库。
  第十五条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应当以全国土地调查和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全面查清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更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和土地利用数据库,逐级汇总上报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数据。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统一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土地变更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和权属界线变化状况;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化情况;
  (三)地类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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