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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有序开展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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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

根据我省疫情发展情况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6 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安全有序开展养老服务的通知》(〔202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安全有序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养老服务工作

1.隔离场所的设置。由各镇街道负责落实辖区养老机构内空余一幢楼或空余楼层或空余房间设置隔离场所。

2.老年人分批返院。隔离场所先收住返院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其次收住返院的自理老年人。

3.返院入住隔离场所程序。老年人入住隔离场所的手续,实行分批预约,在隔离场所大门口办理。家属应当签署老年人在14天内没有接触过国内外疫区人员的承诺书。老年人在隔离区住满14天后,方可回到原住房间。

4.返院老年人隔离费用。由老年人及其家属承担。

5.新入住老年人。除防疫一线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老年人隔离后可以新入住外,其他老年人新入住机构均暂缓。

6.返岗工作人员。外地护理员返岗前,与养老机构联系,由所属镇街道安排场所隔离14天,并派专门车辆送至养老机构。

7.门卫日常管理。严格落实院内工作人员进出管理规定,工作人员按“绿码+体温”进入机构工作,其他除防疫专业人员外,各类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和老人家属,仍然不得进入院区。

8.严格落实防控规定。继续执行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有关规定,坚持封闭管理各项措施,坚持通风消毒。适当组织老年人室内外活动,舒缓情绪,增强老年人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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