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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精神,结合实际,我们拟定了《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kjj@pinghu.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胜利路380号平湖市科学技术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06030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6月24日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嘉兴市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系列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面向未来的创新活力新城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9〕26号)文件精神,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全市全面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一)加强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重大的创新载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对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支持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对我市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或由高校院所单独建立的各级研发和检测机构,当年研发设备投资额50万元以上,纳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并开展服务的,按照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国内知名孵化器在平湖设立孵化器、加速器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嘉兴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70万元和50万元的补助。在上级对相应级别科技孵化器(域外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开展年度绩效考评中,对考评优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考评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嘉兴市科技孵化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科技孵化企业分别给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列入省级、嘉兴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的, 分别给予每家综合体依托单位500万元、200万元的专项激励资金。每年分别给予省、市两级综合体运营单位150万元、50万元的运营经费,连续补助3年。对综合体运营单位给予前两年90%、第三年50%租金补助。对能为综合体对应产业提供核心创新服务的服务类企业和机构,经审核确认后,每年按50%最高50万元给予租金补助和按20%最高50万元给予研发设备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综合体内按政府要求建设的重大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基建),经审核确认后,对由民资、国资投资的,分别按实际发生额给予100%、50%建设补助。省级综合体建设期满经省级考核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0万元和80万元的绩效奖励,嘉兴市级综合体建设期满经嘉兴考核优秀的,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的绩效奖励。
二、加强创新主体培育
(四)实施科技企业“倍增”计划。对新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创新型领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补助;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市外新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五)重点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附管理细则)。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提升企业研发能力
(六)推动企业执行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按照向税务部门申报并计入当年度加计扣除额的研发费用,总额在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且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