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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2020)81号关于下达2020年平湖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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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农业经济发展办):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第二批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0〕 18号)及《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高质量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2020-2022年)的通知》(平政发〔2020〕26号)等文件精神,我市承担2020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任务960吨。现将方案下达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2日

2020年平湖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第二批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0〕 18号)及《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高质量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2020-2022年)的通知》(平政发〔2020〕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2020年平湖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实施方案。

一、我市商品有机肥推广配套扶持政策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高质量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2020-2022年)的通知》(平政发〔2020〕26号)政策中,明确了我市商品有机肥推广配套扶持政策,即“经济作物种植2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使用商品有机肥的每吨补助150元,亩均年补助量不超过2吨。”

二、2020年目标任务与操作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20年,计划推广补助商品有机肥960吨,其中省补助150元/吨,市配套补助150元/吨,省、市补助合计28.8万元。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确定为本市蔬菜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大户。补贴数量为每年每亩不超过1吨。

(三)操作流程

1.主体申报。商品有机肥补助实行申报制。项目主体向所在地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农业经济发展办)申报,填写《平湖市商品有机肥推广项目申报表》。所在地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农业经济发展办)负责审核、留存,并在镇、村两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项目主体凭申报表到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的企业采购商品有机肥,采购金额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企业确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招投标程序确定供货企业,采购结束后公布中标企业、产品单价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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